高雄市六龜區法拍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物股 115司執字第031181號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高雄市六龜區新民庄段810地號 | 384.3 ㎡116.25 坪 | 3分之1 | 461,000 元 |
| 備考重測前:新威段254-2地號。 | ||||
- 保證金
- 93,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本件土地於民國115年5月18日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810地號土地上現種植檳榔樹,另有零星果樹,惟實際使用情形及作物種植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6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3,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其上之建物、作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七、本件僅就土地拍賣,農作物不在拍賣範圍,請投標人注意。又本件土地上之農作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存否有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
八、本件標的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惟投標時是否變更,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九、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類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需指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章)。
十、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一、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十二、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三、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1月11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三次拍賣)。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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