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南市新市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公股 115司執字第032804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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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5,260,000 元

點交狀態

見備註

拍賣範圍

全部

公告日期

2026-09-10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大社段 小段 2500-19號

    面積: 28.43 坪(94 平方公尺)

  • 土地

    大社段 小段 2500-26號

    面積: 2.12 坪(7 平方公尺)

  • 建物

    臺南市新市區大社790號

    面積: 46.8 坪(154.72 平方公尺)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使用情形
民國115年4月10日本案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債權人開鎖入內,屋內無人使用,無水電。另依鑑價報告所載,現為無水電之空屋,第一層車庫及後方陽台有增建採光罩,梯間牆面有油漆剝落及屋頂積水等情形,惟實際使用情形,應買人及投標人應自行查證。又本件拍賣土地,其中2500-19地號土地係本件拍賣建物坐落土地,2500-26地號土地現況為溝渠、道路。拍定後就拍賣建物及2500-19地號土地依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2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52,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本件拍賣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增建部分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七、拍定人(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八、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 十、本件訂於民國115年9月30日下午3時30分特別拍賣。 十一、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第四號標匭內。公股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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