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南市南區法拍屋|臺南市南區三官路7巷3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祥股 115司執字第034290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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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鹽埕段 小段 2294號
面積: 24.2 坪(80 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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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臺南市南區三官路7巷37號
面積: 46.69 坪(154.36 平方公尺)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 使用情形
- 假扣押於民國113年7月16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系爭建物為債務人自住,建物一樓部分與隔壁門牌三官路7巷35號建物(非屬債務人所有)打通使用。另據鑑價報告記載,建物牆面有油漆剝落、滲漏水及屋突部分有少部分鋼筋外露,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不得據此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而聲請撤銷拍定,拍定後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26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053,000元。 四、本件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抵押權。 五、編號2建物為編號1建物之增建部分,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九、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 十、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15年10月6日上午10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 祥股 02 函 稿 代 碼:5.16.2 拍賣公告(第3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祥股 04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