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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三民區法拍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惠股 115司執字第036768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標的
土地2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高雄市三民區鼎金段713地號 | 62.7 ㎡18.97 坪 | 6分之1 | 640,000 元 |
| 2 | 高雄市三民區鼎金段718地號 | 275.86 ㎡83.45 坪 | 12分之1 | 1,400,000 元 |
- 保證金
- 408,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部分為鼎金後路,部分有建物座落其上。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0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08,000元。(如二人以上共同投標,日後欲領回保證金時,除有符合司法院訂定「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撥匯案款參考要點」第4點第1項但書、第2項規定情形外,本國人僅以共同受款人之「聯名帳戶」為限,請投標人自行斟酌注意。)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土地於民國115年6月23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編號1號土地部分為鼎金後路,部分上有建物(門牌為鼎金後路18號),詳細位置需要鑑界;編號2號土地為鼎金後路,範圍大概是從鼎金後路25號至市場之間;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又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
七、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八、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九、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十、本件土地上有第三人所有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十一、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1月3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2次拍賣)。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