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南市將軍區法拍屋|臺南市安南區媽祖宮二街126巷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方股 115司執字第036851號

待拍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8/04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987,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山子脚段 小段 3404號

    面積: 155 坪

  • 土地

    山子脚段 小段 3404-1號

  • 土地

    山子脚段 小段 3404-2號

    面積: 64 坪

  • 土地

    山子脚段 小段 3404-3號

    面積: 13 坪

  • 土地

    山子脚段 小段 3404-4號

    面積: 2 坪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8/04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6,222,0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媽宮段 小段 394號

    面積: 23 坪

  • 建物

    臺南市安南區媽祖宮二街126巷9號

    面積: 42.56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為拍賣建物所坐落;據債務人在場陳稱:系爭建物由其 及家屬自住,1樓有佛桌供奉神像。另據鑑價報告所載,系爭建物由債務人及其家屬居住使用, 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按債務人佔有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22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45,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共分2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 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 拍定,亦得撤銷。 五、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 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增建部分 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七、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係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八、依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 行查證。 九、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土地面積短少……等),請求 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十、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二、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 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 撤銷拍賣。 十三、本件訂於民國115年8月4日上午10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1至4號標匭內。若 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方股 第五頁標別: 乙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相連,編號1土地上有鐵皮屋坐落、有移 動式車架、部分有短期作物,編號2.3土地為道路,編號4土地為一建物圍牆內 之採光罩下方之空地,編號5土地為排水溝;另據鑑價報告所載,編號1.4土地 上有未登記建物,編號2土地為閒置雜草空地,編號3.5土地現況為道路使用, 前述地上建物、地上物、農作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 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 後均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87,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98,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共分2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 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 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 應就本次合併拍賣之全部土地一併承買,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六、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 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應提出證明文件供本院審 查) 七、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八、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係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九、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 行查明,審慎投標。 十、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二、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 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十三、本件訂於民國115年8月4日上午10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1至 4號標匭內。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方股 02 函 稿 代 碼:5.16.2 拍賣公告(第3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方股 04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