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後壁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公股 115司執字第036944號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標的
土地3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臺南市後壁區頂平段559地號 | 485.62 ㎡146.9 坪 | 6分之1 | 452,000 元 |
| 備考重測前長短樹段849地號。 | ||||
| 2 | 臺南市後壁區頂平段589地號 | 521.31 ㎡157.7 坪 | 285分之14 | 72,000 元 |
| 備考重測前長短樹段848-9地號。 | ||||
| 3 | 臺南市後壁區頂平段604地號 | 163.12 ㎡49.34 坪 | 16分之1 | 36,000 元 |
| 備考重測前長短樹段847-17地號。 | ||||
- 保證金
- 112,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一、假扣押查封及本件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稱:559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葯店口86號」房屋、空地及鐵皮工寮;589、604地號土地係道路。惟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投標人及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二、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該土地上之建物、工作物、定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土地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倘拍定後,土地與建物、工作物、定著物等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人及投標人注意。
三、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2,000元。
四、559地號土地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份,土地共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本件拍賣標的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六、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中559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 項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惟建物所有人須提出相關資料證明其符合優先承買權。上開所有權人是否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及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七、本件拍賣559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及占有法律關係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應買人請特別注意自行查明;又上開建物如為債務人所有,應買人應特別注意民法第425條之1、民法第838條之1第1項、第876條關於推定租賃關係、法定地上權之相關規定。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九、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十、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 賣之地上物坐落等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十一、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二、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三、本件訂於民國115年10月28日下午3時30分特別拍賣。
十四、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第四號標匭內。公股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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