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高雄市楠梓區法拍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恭股 115司執字第037384號

待拍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9/23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76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6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9-03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右昌段 四小段 218-6號

    面積: 13.01 坪(43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6分之1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件於民國115年6月12日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上有鐵皮建物(隔 壁門牌號碼為楠梓區軍校路921號);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新台幣:76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53,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他項權利設定。 五、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土地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查封時,客觀上債務 人未占有特定部分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六、非土地共有人拍定者,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由土地共有人拍定 者,其他共有人即不得再行使優先承買權。但共有人與非共有人共同投標而得 標者,即與非共有人拍定無異,他共有人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七、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 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於共有人之承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否有異 議,應以實體判決為準。 八、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 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 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九、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一、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9月23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2次拍 賣)。 03 函 稿 代 碼:5.15.2 拍賣公告(第2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4 股 別:恭股 05 擬 判:擬 判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