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三重區法拍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日股 115司執字第039126號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標的
土地2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新北市三重區碧華段316地號 | 89 ㎡26.92 坪 | 公同共有50分之1 | 310,000 元 |
| 2 | 新北市三重區碧華段320-1地號 | 11 ㎡3.33 坪 | 公同共有50分之1 | 40,000 元 |
- 保證金
- 70,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一、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係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及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之所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二、據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表示,標的316地號土地係65淡洪使字第35號使用執照(64淡洪字第56號建造執照)、65淡洪字第38號使用執照(64淡洪字第55號建造執照)分屬上開兩照之建築基地;標的320-1地號土地係65淡洪使字第39號使用執照(64淡洪字第48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另據新北市政府表示,標的2筆地號土地係屬三重都市計畫之住宅區,惟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宜自行查詢。
三、據本院會同債權人及地政人員到場指界,地政人員表示,標的316地號土地為門牌號碼新北市三重區溪尾街325巷25號至約15號之道路用地;標的320-1地號土地為門牌號碼新北市三重區溪尾街32號前方之道路用地。標的2筆地號土地且供不特定人通行,是否已具備公用地役權之成立要件,或是否也列為既成道路,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0,000元。
四、拍定後除通知共有人優先承買外,尚需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5 條規定,通知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可能需相當時日(數月至數年不等)。若有優先承買權爭議,於該爭議確定時,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倘有優先承買權人聲明優先承買,保證金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價金後始發還。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五、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本院郵寄之通知、網路公告或以其他方式或管道標示之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七、為維護交易秩序,保障當事人合理權益:(1)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案投標,請另行透過其他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產。(2)因虛偽、未據實、及時陳述及提供資料、隱匿資料、偽造文書、詐欺等故意或過失行為(均包括口頭說明及書面文件),致新北地院及所屬承辦人員,受有損害賠償之請求,債權人、債務人應對新北地院及其所屬承辦人員所受之損害,負擔賠償責任。(3)拍定人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若有無法辦理拍賣標的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情形,得由本院撤銷拍定,無息退還拍定人繳交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投標,請另行透過其他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產。
八、本拍賣公告所載不動產面積,係以查封時之謄本為依據,如地政機關於查封後實施重測,則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經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重測後面積與公告不符,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