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左鎮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公股 115司執字第041548號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標的
土地2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臺南市左鎮區光和段1114-1地號 | 5,059 ㎡1,530.35 坪 | 6分之1 | 336,000 元 |
| 備考山坡地保育區。 | ||||
| 2 | 臺南市左鎮區光和段1116-1地號 | 2,633 ㎡796.48 坪 | 6分之1 | 175,000 元 |
| 備考山坡地保育區。 | ||||
- 保證金
- 103,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該土地無路可達,依航照圖所示現為雜林地。另前案(113年司執字59417號)鑑價報告所示,1114之1地號部分為水泥產業道路,部分地上有零星龍眼,其他大部分為雜草雜樹;產業道路位於山脊,現1114之1地號臨產業道路為雜樹叢,其他土地位於山地斜坡,僅能看到斜坡雜草。1116之1地號位於1114之1地號南側,目前無路可進出,目前從產業道路無法看到11161之1地況。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投標人及應買人請自行查證。二、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若有建物、地上物、工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土地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倘拍定後,土地與建物、地上物、工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注意。三、本件均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1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3,000元。
四、1114之1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前條例第34條規定之私法人,請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五、1116之1地號土地為林業用地,依土地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林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
(一)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
(二)本件拍賣土地,其中1116之1地號土地,如果有租用之承租人,且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亦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惟承租人需提出相關資料到證明其符合該優購之資格。惟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相關法律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資格,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三)若其中一筆土地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之未行使優先承買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八、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九、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 賣之地上物坐落等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十、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 因拍定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二、本件訂於民國115年11月11日下午3時30分第一次拍賣。
十三、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第四號標匭內。公股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