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玉井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合股 115司執字第045140號
標別:乙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臺南市玉井區九層林段1378-1地號 | 4,335 ㎡1,311.34 坪 | 全部 | 3,122,000 元 |
| 備考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 ||||
- 保證金
- 625,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民國115年6月3日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378-1地號現況為雜樹林,有路可達;另依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東北側臨約2公尺寬之產業道路,西南側臨約2公尺寬之產業道路(惟較少出入,有長些雜草較不易通行),使用現況為部分芒果樹、部分雜木林。又上開地上作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地上作物種植者身分及其占有使用本件拍賣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之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12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25,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共分九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耕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對承租耕地有優先承買權。
七、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且不許嗣後補正)。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15年11月3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 合股
標別:庚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臺南市玉井區九層林段1378-3地號 | 2,262 ㎡684.26 坪 | 24分之8 | 543,000 元 |
| 備考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 ||||
- 保證金
- 109,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民國115年6月3日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378-3地號現況為雜樹林,有路可達;另依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東北側臨約2公尺寬之產業道路,西南側臨約2公尺寬之產業道路(惟較少出入,有長些雜草較不易通行),使用現況為部分芒果樹、部分雜木林;惟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又本件係因債權人行使抵押權而僅拍賣債務人所有土地之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4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9,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共分九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耕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對承租耕地有優先承買權。
七、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且不許嗣後補正)。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15年11月3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 合股
標別:戊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臺南市玉井區九層林段1378-5地號 | 2,262 ㎡684.26 坪 | 24分之8 | 543,000 元 |
| 備考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 ||||
- 保證金
- 109,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民國115年6月3日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378-5地號現況為雜樹林,有路可達;另依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東北側臨約2公尺寬之產業道路,西南側臨約2公尺寬之產業道路(惟較少出入,有長些雜草較不易通行),使用現況為部分芒果樹、部分雜木林;惟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又本件係因債權人行使抵押權而僅拍賣債務人所有土地之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4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9,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共分九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耕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對承租耕地有優先承買權。
七、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且不許嗣後補正)。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15年11月3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 合股
標別:丁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臺南市玉井區九層林段1378-8地號 | 3,770 ㎡1,140.43 坪 | 24分之8 | 905,000 元 |
| 備考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 ||||
- 保證金
- 181,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民國115年6月3日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378-8地號現況為雜樹林,有路可達;另依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東北側臨約2公尺寬之產業道路,西南側臨約2公尺寬之產業道路(惟較少出入,有長些雜草較不易通行),使用現況為部分芒果樹、部分雜木林;惟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又本件係因債權人行使抵押權而僅拍賣債務人所有土地之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0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81,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共分九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耕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對承租耕地有優先承買權。
七、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且不許嗣後補正)。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15年11月3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 合股
標別:辛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臺南市玉井區九層林段1378-2地號 | 2,262 ㎡684.26 坪 | 24分之8 | 543,000 元 |
| 備考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 ||||
- 保證金
- 109,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民國115年6月3日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378-2地號現況為雜樹林,有路可達;另依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東北側臨約2公尺寬之產業道路,西南側臨約2公尺寬之產業道路(惟較少出入,有長些雜草較不易通行),使用現況為部分芒果樹、部分雜木林;惟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又本件係因債權人行使抵押權而僅拍賣債務人所有土地之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4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9,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共分九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耕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對承租耕地有優先承買權。
七、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且不許嗣後補正)。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15年11月3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 合股
標別:己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臺南市玉井區九層林段1378-4地號 | 2,262 ㎡684.26 坪 | 24分之8 | 543,000 元 |
| 備考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 ||||
- 保證金
- 109,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民國115年6月3日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378-4地號現況為雜樹林,有路可達;另依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東北側臨約2公尺寬之產業道路,西南側臨約2公尺寬之產業道路(惟較少出入,有長些雜草較不易通行),使用現況為部分芒果樹、部分雜木林;惟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又本件係因債權人行使抵押權而僅拍賣債務人所有土地之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4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9,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共分九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耕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對承租耕地有優先承買權。
七、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且不許嗣後補正)。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15年11月3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 合股
標別:甲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臺南市玉井區九層林段1378地號 | 4,335 ㎡1,311.34 坪 | 全部 | 3,122,000 元 |
| 備考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 ||||
- 保證金
- 625,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民國115年6月3日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378地號現況為雜樹林,有路可達;另依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東北側臨約2公尺寬之產業道路,西南側臨約2公尺寬之產業道路(惟較少出入,有長些雜草較不易通行),使用現況為部分芒果樹、部分雜木林。又上開地上作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地上作物種植者身分及其占有使用本件拍賣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之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12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25,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共分九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耕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對承租耕地有優先承買權。
七、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且不許嗣後補正)。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15年11月3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 合股
標別:壬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臺南市玉井區九層林段1378-7地號 | 566 ㎡171.22 坪 | 24分之8 | 136,000 元 |
| 備考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 ||||
- 保證金
- 28,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民國115年6月3日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378-7地號現況為雜樹林,有路可達;另依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東北側臨約2公尺寬之產業道路,西南側臨約2公尺寬之產業道路(惟較少出入,有長些雜草較不易通行),使用現況為部分芒果樹、部分雜木林;惟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又本件係因債權人行使抵押權而僅拍賣債務人所有土地之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8,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共分九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耕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對承租耕地有優先承買權。
七、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且不許嗣後補正)。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15年11月3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 合股
標別:丙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臺南市玉井區九層林段1378-6地號 | 566 ㎡171.22 坪 | 全部 | 408,000 元 |
| 備考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 ||||
- 保證金
- 82,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民國115年6月3日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378-6地號現況為雜樹林,有路可達;另依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東北側臨約2公尺寬之產業道路,西南側臨約2公尺寬之產業道路(惟較少出入,有長些雜草較不易通行),使用現況為部分芒果樹、部分雜木林。又上開地上作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地上作物種植者身分及其占有使用本件拍賣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之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0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2,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共分九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耕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對承租耕地有優先承買權。
七、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且不許嗣後補正)。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15年11月3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 合股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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