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高雄市美濃區法拍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恭股 115司執字第046322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高雄市美濃成功段1252地號 | 666.5 ㎡201.62 坪 | 3分之1 | 1,368,000 元 |
- 保證金
- 274,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本件土地於民國115年7月20日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其上為門牌號碼高雄市美濃區成功新村2號建物,為二層樓平房,及其旁之一層平房,以及屋前空地、圍牆,債務人在場稱建物由其居住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6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74,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他項權利設定。
五、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土地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六、非土地共有人拍定者,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由土地共有人拍定者,其他共有人即不得再行使優先承買權。但共有人與非共有人共同投標而得標者,即與非共有人拍定無異,他共有人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七、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於共有人之承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判決為準。
八、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九、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一、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1月11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2次拍賣)。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