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三峽區法拍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日股 115司執字第047468號
標別:甲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新北市三峽區成福一段17地號 | 7,258.47 ㎡2,195.69 坪 | 1485分之30 | 400,000 元 |
- 保證金
- 80,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一、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係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二、本件甲標土地(17地號)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表示位於本市三峽區桿號B5117HE62號電線桿東北方約554公尺處,上無建物占用,為雜林地,惟實際坐落位置應由應買人自行確認,拍定後不得以坐落位置有差異而主張撤銷拍定。
三、據新北市政府地政局表示,標的17地號土地為非都市土地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拍定後不得以使用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拍定。投標人投標前應注意前開說明,該資料僅供投標人參考,投標人於投標前仍須自行查明土地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有無變更,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另據新北市政府農業局表示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規定所述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未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私法人,不得承受上開地號土地,另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私法人,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請投標人注意。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或未於拍賣時到場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依法優先扣繳之稅款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他標縱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已拍定亦得撤銷。
五、本件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符合土地法第107、104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並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者,則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拍定後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可能需相當時日(數月至數年不等)。若有優先承買權爭議,於該爭議確定時,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倘有優先承買權人聲明優先承買,保證金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價金後始無息發還。
六、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本院郵寄之通知、網路公告或以其他方式或管道標示之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七、本件拍賣標的之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八、為維護交易秩序,保障當事人合理權益:(1)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案投標,請另行透過其他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產。(2)因虛偽、未據實、及時陳述及提供資料、隱匿資料、偽造文書、詐欺等故意或過失行為(均包括口頭說明及書面文件),致新北地院及所屬承辦人員,受有損害賠償之請求,債權人、債務人應對新北地院及其所屬承辦人員所受之損害,負擔賠償責任。(3)拍定人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若有無法辦理拍賣標的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情形,得由本院撤銷拍定,無息退還拍定人繳交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投標,請另行透過其他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產。
九、本拍賣公告所載不動產面積,係以查封時之謄本為依據,如地政機關於查封後實施重測,則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經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重測後面積與公告不符,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標別:乙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新北市三峽區成福一段41地號 | 3,184.34 ㎡963.26 坪 | 1485分之30 | 180,000 元 |
- 保證金
- 40,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一、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係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二、本件乙標土地(41地號)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表示位於本市三峽區桿號B5117HE62號電線桿東北方約470公尺處,上無建物占用,為雜林地,惟實際坐落位置應由應買人自行確認,拍定後不得以坐落位置有差異而主張撤銷拍定。
三、據新北市政府地政局表示,標的41地號土地為非都市土地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拍定後不得以使用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拍定。投標人投標前應注意前開說明,該資料僅供投標人參考,投標人於投標前仍須自行查明土地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有無變更,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另據新北市政府農業局表示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規定所述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未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私法人,不得承受上開地號土地,另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私法人,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請投標人注意。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或未於拍賣時到場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依法優先扣繳之稅款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他標縱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已拍定亦得撤銷。
五、本件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符合土地法第107、104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並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者,則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拍定後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可能需相當時日(數月至數年不等)。若有優先承買權爭議,於該爭議確定時,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倘有優先承買權人聲明優先承買,保證金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價金後始無息發還。
六、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本院郵寄之通知、網路公告或以其他方式或管道標示之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七、本件拍賣標的之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八、為維護交易秩序,保障當事人合理權益:(1)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案投標,請另行透過其他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產。(2)因虛偽、未據實、及時陳述及提供資料、隱匿資料、偽造文書、詐欺等故意或過失行為(均包括口頭說明及書面文件),致新北地院及所屬承辦人員,受有損害賠償之請求,債權人、債務人應對新北地院及其所屬承辦人員所受之損害,負擔賠償責任。(3)拍定人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若有無法辦理拍賣標的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情形,得由本院撤銷拍定,無息退還拍定人繳交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投標,請另行透過其他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產。
九、本拍賣公告所載不動產面積,係以查封時之謄本為依據,如地政機關於查封後實施重測,則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經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重測後面積與公告不符,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標別:丙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新北市三峽區成福一段843地號 | 106.15 ㎡32.11 坪 | 20分之1 | 210,000 元 |
- 保證金
- 50,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一、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係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二、本件丙標土地(843地號)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表示位於成福派出所後南方約47公尺處,上無建物占用,為雜林地,惟實際坐落位置應由應買人自行確認,拍定後不得以坐落位置有差異而主張撤銷拍定。
三、據新北市政府地政局表示,標的843地號土地為非都市土地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拍定後不得以使用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拍定。投標人投標前應注意前開說明,該資料僅供投標人參考,投標人於投標前仍須自行查明土地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有無變更,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1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或未於拍賣時到場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依法優先扣繳之稅款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他標縱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已拍定亦得撤銷。
五、拍定後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可能需相當時日(數月至數年不等)。若有優先承買權爭議,於該爭議確定時,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倘有優先承買權人聲明優先承買,保證金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價金後始發還。
六、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本院郵寄之通知、網路公告或以其他方式或管道標示之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七、本件拍賣標的之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八、為維護交易秩序,保障當事人合理權益:(1)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案投標,請另行透過其他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產。(2)因虛偽、未據實、及時陳述及提供資料、隱匿資料、偽造文書、詐欺等故意或過失行為(均包括口頭說明及書面文件),致新北地院及所屬承辦人員,受有損害賠償之請求,債權人、債務人應對新北地院及其所屬承辦人員所受之損害,負擔賠償責任。(3)拍定人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若有無法辦理拍賣標的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情形,得由本院撤銷拍定,無息退還拍定人繳交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投標,請另行透過其他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產。
九、本拍賣公告所載不動產面積,係以查封時之謄本為依據,如地政機關於查封後實施重測,則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經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重測後面積與公告不符,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