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學甲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東股 115司執字第047816號
標別:甲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臺南市學甲區文衡段222地號 | 3,853.94 ㎡1,165.82 坪 | 32分之2 | 6,200,000 元 |
| 備考屬「住宅區」。 | ||||
- 保證金
- 1,240,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本標土地與同段226之1、227地號相連,上有門牌號碼:中華路三段325巷52號,部分為空地號建物坐落。上開建物占用權源不明,且非本次拍賣範圍,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本標拍賣土地之應有部份,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2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4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分甲、乙2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
五、依上開建物登記登記謄本所載,其一共有人為債務人,應買人應特別留意民法第425條之1、第838條之1第1項第876條關於推定租賃關係、法定地上權之相關規定。
六、本標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之權。
七、上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基地座落部分有優先承買權,惟於優先承買時應併提出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九、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十、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二、本件訂於民國115年11月10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
十三、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標匭號碼是否正確。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標匭,投標無效。
標別:乙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臺南市學甲區文衡段226地號 | 525.96 ㎡159.1 坪 | 32分之2 | 850,000 元 |
| 備考屬「住宅區」。 | ||||
- 保證金
- 170,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本標土地上有平房、溫室、雜草、雜樹、果樹。上開建物、農作物占用權源不明,且非本次拍賣範圍,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本標拍賣土地之應有部份,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7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分甲、乙2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
五、本標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之權。
六、上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基地座落部分有優先承買權,惟於優先承買時應併提出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七、拍賣土地之種植人(除債務人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且優先於土地共有人。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九、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十、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二、本件訂於民國115年11月10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
十三、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標匭號碼是否正確。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標匭,投標無效。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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