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林園區法拍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瑞股 115司執字第052157號
標別:1
拍賣標的
土地2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高雄市林園區清水巖段671地號 | 95.33 ㎡28.84 坪 | 10分之1 | 135,000 元 |
| 2 | 高雄市林園區清水巖段672地號 | 149.8 ㎡45.31 坪 | 40分之1 | 16,000 元 |
- 保證金
- 31,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一、113年2月5日假扣押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指明:671、672地號為雜林地。115年7月7日履勘時依地政人員指明:671、672地號為雜林地。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提債務人分管約定,拍定後不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二、依115年4月30日鑑估之鑑價報告記載:671地號使用分區為住宅區;672地號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1,000元。(如二人以上共同投標,日後欲領回保證金時,除有符合司法院訂定「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撥匯案款參考要點」第4點第1項但書、第2項規定情形外,本國人僅以共同受款人之「聯名帳戶」為限,請投標人自行斟酌注意。)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不動產分標別拍賣,如有其中一標別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全部債權、稅捐等,其餘標別則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如於開標時到場者得聲明指定拍定順序。
六、優先承買: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對其共有物有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均為本標別土地之共有人,則應就本標別土地合併承買。如經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而無應合併承買情形者,買受人對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七、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八、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如有非拍賣之建物其坐落基地權源、拍賣土地與地上物法律關係、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該費用及地價繳清事宜。
九、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1月12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3次拍賣)。
標別:2
拍賣標的
土地12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高雄市林園區清水巖段719地號 | 161 ㎡48.7 坪 | 40分之1 | 32,000 元 |
| 2 | 高雄市林園區清水巖段737地號 | 382.38 ㎡115.67 坪 | 40分之1 | 148,000 元 |
| 3 | 高雄市林園區清水巖段738地號 | 713.37 ㎡215.79 坪 | 10分之1 | 1,664,000 元 |
| 4 | 高雄市林園區清水巖段739地號 | 113.68 ㎡34.39 坪 | 40分之1 | 45,000 元 |
| 5 | 高雄市林園區清水巖段740地號 | 326.79 ㎡98.85 坪 | 10分之1 | 512,000 元 |
| 6 | 高雄市林園區清水巖段741地號 | 486.76 ㎡147.24 坪 | 40分之1 | 48,000 元 |
| 7 | 高雄市林園區清水巖段745地號 | 160.48 ㎡48.55 坪 | 10分之1 | 224,000 元 |
| 8 | 高雄市林園區清水巖段748地號 | 10.26 ㎡3.1 坪 | 40分之1 | 2,000 元 |
| 9 | 高雄市林園區清水巖段756地號 | 84.9 ㎡25.68 坪 | 40分之1 | 9,000 元 |
| 10 | 高雄市林園區清水巖段757地號 | 78.27 ㎡23.68 坪 | 40分之1 | 8,000 元 |
| 11 | 高雄市林園區清水巖段758地號 | 171.78 ㎡51.96 坪 | 40分之1 | 17,000 元 |
| 12 | 高雄市林園區清水巖段760地號 | 26.63 ㎡8.06 坪 | 40分之1 | 6,000 元 |
- 保證金
- 543,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一、113年2月5日假扣押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指明:737、738、739、740、741、745、748、756、757、758、760地號均為雜林地;738地號上有房屋(門牌號碼:潭頭路126號);737地號上有數個無屋頂之破損建物;719地號上有房屋(門牌號碼:潭頭路146、136、134號)之雨遮。
二、115年7月7日履勘時依地政人員指明:719地號上有房屋雨遮(門牌號碼:潭頭路146、136、134號);737地號上部分有數間廢棄房屋部分為雜林地;738地號上有房屋(門牌號碼:潭頭路126號);739、740、741、745、748、756、757、758、760地號為雜林地。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提債務人分管約定,拍定後不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三、依115年4月30日鑑估之鑑價報告記載:719、741、748、756、757、760地號使用分區均為道路用地。737、738、739、740、745地號使用分區為住宅區。758地號使用分區為農業區,現況為溝渠及道路。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71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43,000元。(如二人以上共同投標,日後欲領回保證金時,除有符合司法院訂定「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撥匯案款參考要點」第4點第1項但書、第2項規定情形外,本國人僅以共同受款人之「聯名帳戶」為限,請投標人自行斟酌注意。)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不動產分標別拍賣,如有其中一標別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全部債權、稅捐等,其餘標別則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如於開標時到場者得聲明指定拍定順序。
六、優先承買:(一)土地共有人: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對其共有物有優先承買權。(二)719、738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係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且有興建房屋,或如係向債務人承租拍賣土地興建房屋者(利害關係人請於拍賣期日前提出相關證明向本院陳報,無人陳報則拍定後僅以公告代通知),依土地法第104條有優先承買權,其效力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均為本標別土地之共有人,則應就本標別土地合併承買。如經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而無應合併承買情形者,買受人對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七、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八、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如有非拍賣之建物其坐落基地權源、拍賣土地與地上物法律關係、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該費用及地價繳清事宜。
九、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1月12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3次拍賣)。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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