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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學甲區法拍屋|臺南市學甲區信義路55之3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吉股 115司執字第055399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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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慈濟段 小段 600號
面積: 128.41 坪(424.51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0000分之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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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臺南市學甲區信義路55之31號
面積: 9.11 坪(30.1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0000分之220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 使用情形
- 查封時,目視室內現為久無人居之狀態,另據地政指界人員到場稱:系爭建物無增建。另據前案鑑價報告記載,室內牆壁部分油漆剝落,閒置中,建物內部無水電、無增建。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建物按現況點交,其餘部分不點交。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5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12,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本件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土地共有人就土地無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113年度司執字第88600號第一次拍賣底價。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本件訂於民國115年10月6日下午3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 吉股。 03 函 稿 代 碼:5.15.2 拍賣公告(第2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4 股 別:吉股 05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