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南市將軍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合股 115司執字第058210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臺南市將軍區馬沙溝段636地號 | 179.05 ㎡54.16 坪 | 8分之1 | 192,000 元 |
| 備考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 ||||
- 保證金
- 39,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民國115年7月8日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636地號現上有門牌號碼平沙17號建物坐落;另據鑑價報告記載,636地號現況為坐落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部分現有巷道。又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且前述地上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9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9,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五、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九、本件訂於民國115年11月10日上午10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 合股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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