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學甲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如股 115司執字第060083號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15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100000分之16297
標的狀況
空屋
公告日期
2026-10-14
拍賣標的
土地4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臺南市學甲區育英段340-0007地號 | 231.06 ㎡69.9 坪 | 100000分之16297 | 384,000 元 |
| 備考引用97執全2166,分割自:340地號。住宅區。 | ||||
| 2 | 臺南市學甲區育英段347-0002地號 | 208.44 ㎡63.05 坪 | 100000分之13816 | 320,000 元 |
| 備考分割自:347地號。住宅區。 | ||||
| 3 | 臺南市學甲區育英段378-0002地號 | 129.68 ㎡39.23 坪 | 100000分之16936 | 320,000 元 |
| 備考分割自:378地號。住宅區。 | ||||
| 4 | 臺南市學甲區育英段383地號 | 76.68 ㎡23.2 坪 | 100000分之13816 | 128,000 元 |
| 備考重測前:學甲段1153-7地號;合併自:397地號 因分割增加地號:383-01、383-02、383-03、383-04地號。住宅區。 | ||||
- 保證金
- 231,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優先承買權)現場查封及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位置,編號1為空地、有樹2棵、部分依空照圖有建物、需鑑界始知是否有佔到土地,編號2為鐵皮屋、有絲瓜棚架,編號3土地為停車場使用、有臨路,編號4土地為雜草空地。另據鑑價報告指出,編號1土地為部分建物、部分樹木及空地。編號2土地部分建築、部分種植作物。編號3土地為部分水泥空地。編號4土地為空地及磚造圍牆,少部分沒入排水溝渠。前述地上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5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31,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共有人就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其餘部分。
五、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土地面積短少……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要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九、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十、本件訂於民國115年11月3日下午3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如股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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