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南市將軍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賢股 115司執字第062754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9/29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6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4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9-09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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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忠興段 小段 719號
面積: 127.66 坪(422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4分之1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現為道路用地。另鑑價報告稱:本件土地 現為區道南24線之部分,以作為道路使用。本件拍賣土地之應有部份,共有人 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2,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之權。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七、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十、本件訂於民國115年9月29日下午15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 四號標匭內。 十一、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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