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鹽水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吉股 115司執字第065748號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64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17950分之750
標的狀況
空屋
公告日期
2026-10-08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臺南市鹽水區番子厝段450地號 | 1,741 ㎡526.65 坪 | 17950分之750 | 640,000 元 |
| 備考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 ||||
- 保證金
- 128,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上有門牌倒茄苳9-1號平房(有人使用)、倒茄苳9號平房(無人使用)、倒茄苳11號三合院及元安宮(無門牌)坐落,其餘則為空地、道路、雜樹等。另依鑑價報告記載,土地現況有多筆建物坐落。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8,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共有人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五、拍賣土地之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九、本件訂於民國115年11月3日下午3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 吉股。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