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南市東山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方股 115司執字第067614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8/11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16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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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大客段 枋子林小段 105號
面積: 2143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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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大客段 枋子林小段 105-6號
面積: 48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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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大客段 枋子林小段 105-7號
面積: 121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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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大客段 枋子林小段 105-8號
面積: 558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相連,編號1土地為雜樹林夾雜果樹,編 號2-4土地均無路可進入,依航照圖為雜樹林,是否有墳墓藏匿其中無從得知; 另據鑑價報告所載,系爭土地相連,通行鄰地留設之私設農路進出,並設有鐵 柵門,現況大部分種植果樹,零星為雜竹雜木,前述地上物及農作物均不在本 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 法律關係,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32,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 應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共有人 就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 買受或承受其餘部分。 五、耕地(漁牧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主張優先承買之人,應提出租賃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供本院審查) 六、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 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 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 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 明置入標袋內,或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且不 許嗣後補正)。 七、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八、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係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九、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 行查明,審慎投標。 十、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二、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 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十三、本件訂於民國115年8月11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1 至4號標匭內。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方股 第五頁01 函 稿 代 碼:5.14.2 拍賣公告(第1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2 股 別:方股 03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