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臺南市佳里區安西段404地號 | 77.87 ㎡23.56 坪 | 全部 | 6,000,000 元 |
| 備考住宅區(一)。陳○○、陳○○、陳○○各持分三分之一 | ||||
建物2 筆
| 編號 | 建號 | 門牌 | 構造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297 | 臺南市佳里區安西里光明街29號基地:臺南市佳里區安西段404地號 | 2層樓房、加強磚造、住家用 | 93.12 ㎡28.17 坪一層 46.56、二層 46.56附屬:陽台7.04 | 全部 | 2,000,000 元 |
| 備考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陳○○、陳○○、陳○○各持分三分之一 | ||||||
| 2 | 297-1 | 臺南市佳里區安西里光明街29號基地:臺南市佳里區安西段404地號 | 95.29 ㎡28.83 坪三層 58.82、一層 31.25、二層 5.22 | 全部 | 1,000,000 元 | |
| 備考增建(未保存登記建物)。 | ||||||
- 保證金
- 1,800,000 元
- 點交情形
-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使用情形
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系爭建物為債務人及其家屬自住使用,有漏水、壁癌等情狀,編號2建物係編號1主建物之增建部份,增建部份係與編號1建物內部相通一體使用,均已列入本件拍賣範圍內,惟本件不動產實際現狀及使用情形,投標人仍應自行查證,拍定後建物依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得點交之情形,本院得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800,000元。
四、本件係共有物變價分割,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請應買人注意。
五、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如經主關機關認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拆除風險,亦不得以建物面積之增減或位置偏移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六、編號2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如經主關機關認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拆除風險,亦不得以建物面積之增減或位置偏移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八、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九、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賣之地上物坐落等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十、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二、本件訂於民國115年10月 28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明股。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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