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南市麻豆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清股 115司執字第069456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臺南市麻豆區中興段432地號 | 600 ㎡181.5 坪 | 18分之1 | 384,000 元 |
| 備考「道路用地」 | ||||
- 保證金
- 77,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標的,於本院現場履勘時為道路用地。依前次鑑定報告記載,標的屬道路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現況為麻豆區興國路。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8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7,000元。
四、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均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五、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土地掩埋廢棄物、受污染等)請求撤銷拍定。
六、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七、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 (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 (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八、本件訂於民國115年11月10日上午10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清股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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