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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麻豆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清股 115司執字第069456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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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38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18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10-21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編號坐落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
1 臺南市麻豆區中興段432地號 600 ㎡181.5 坪 18分之1 384,000 元
備考「道路用地」
保證金
77,000 元
點交情形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標的,於本院現場履勘時為道路用地。依前次鑑定報告記載,標的屬道路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現況為麻豆區興國路。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8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7,000元。

四、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均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五、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土地掩埋廢棄物、受污染等)請求撤銷拍定。

六、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七、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 (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 (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八、本件訂於民國115年11月10日上午10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清股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

拍賣程序第2次拍賣 開標時間115年11月10日上午10時30分 公告發文日期115/10/20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