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大溪區法拍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光股 115司執字第071032號
標別:甲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桃園市大溪區信義段1748地號 | 1,636.08 ㎡494.91 坪 | 15分之1 | 1,229,000 元 |
| 備考因分割增加地號:1265-18至1265-23。重測前:烏塗窟段1265地號 | ||||
- 保證金
- 246,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據本院民國115年08月28日查封筆錄所載,地政人員指稱本件拍賣標的均為雜草林木叢生。並依前案鑑定報告所載拍賣標的均未臨路,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給付價金。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兩造未陳報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2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46,000元。
四、本件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後,原應買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無息退還。
五、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六、本件拍賣標的均為非都市土地,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均係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上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有徵收或協議價購等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七、本件拍賣標的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及使用情形,仍以地政機關鑑界之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又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八、依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民國115年7月7日函載本件拍賣土地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80)桃縣工建使字第其00058號雜項使用執照。以上情事請應買人自行注意,並應於應買前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相關事宜,拍定後不得以本件標的有使用上之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
標別:乙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桃園市大溪區信義段1749地號 | 2,439.08 ㎡737.82 坪 | 15分之1 | 1,844,000 元 |
| 備考因分割增加地號:1253-17至1253-22。重測前:烏塗窟段1253地號 | ||||
- 保證金
- 369,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據本院民國115年08月28日查封筆錄所載,地政人員指稱本件拍賣標的均為雜草林木叢生。並依前案鑑定報告所載拍賣標的均未臨路,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給付價金。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兩造未陳報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84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69,000元。
四、本件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後,原應買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無息退還。
五、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六、本件拍賣標的均為非都市土地,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均係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上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有徵收或協議價購等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七、本件拍賣標的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及使用情形,仍以地政機關鑑界之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又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八、依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民國115年7月7日函載本件拍賣土地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80)桃縣工建使字第其00058號雜項使用執照。以上情事請應買人自行注意,並應於應買前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相關事宜,拍定後不得以本件標的有使用上之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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