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標的
土地2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臺南市安定區海安段52地號 | 192.02 ㎡58.09 坪 | 16分之1 | 440,000 元 |
| 備考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 ||||
| 2 | 臺南市安定區海安段59地號 | 66.05 ㎡19.98 坪 | 全部 | 2,400,000 元 |
| 備考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 ||||
建物2 筆
| 編號 | 建號 | 門牌 | 構造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27 | 台南市安定區海寮199之2號基地:臺南市安定區海安段59地號 | 鋼筋混凝土造3層樓房 | 107.01 ㎡32.37 坪一層 39.81、二層 39.81、三層 27.39附屬:陽台10.81,平台5.59 | 全部 | 1,784,000 元 |
| 2 | 503 | 台南市安定區海寮199之2號基地:臺南市安定區海安段52、59地號 | 33.23 ㎡10.05 坪一層 21.49、三層 11.74 | 全部 | 352,000 元 | |
| 備考本件為27建號之附屬建物。未保存登記建物。 | ||||||
- 保證金
- 996,000 元
- 點交情形
-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1土地為集合式住宅之社區內共用道路,編號1建物1樓前後均有增建、3樓後方有增建。又據債務人在場稱:系爭建物係由其自住,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另據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函稱:經訪查鄰局,系爭建物於十年前曾有燒炭自殺事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除編號1土地外,餘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97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96,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編號1土地係集合式社區住宅之共用道路,其基地、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114年度司執字第92166號第二次拍賣底價。
七、編號2建物為編號1建物之附屬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部分,可否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如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且其實際面積及坐落位置可能因測量方法而有誤差,應買人請特別注意並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之增減或位置偏移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15年12月1日下午3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吉 股。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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