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南市新營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合股 115司執字第083362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標的
土地2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臺南市新營區興業段225地號 | 36.17 ㎡10.94 坪 | 4分之2 | 934,000 元 |
| 備考使用分區:道路用地。 | ||||
| 2 | 臺南市新營區興業段223地號 | 0.37 ㎡0.11 坪 | 全部 | 19,000 元 |
| 備考使用分區:道路用地。 | ||||
- 保證金
- 191,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民國115年8月20日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25、223地號現均為道路;另據鑑定報告記載,本案經現場勘查,標的現況為道路。又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225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及223地號土地,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5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91,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225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五、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七、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八、本件訂於民國115年11月17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 合股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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