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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新營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合股 115司執字第083362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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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953,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4分之2

公告日期

2026-10-25

拍賣標的

土地2 筆

編號坐落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
1 臺南市新營區興業段225地號 36.17 ㎡10.94 坪 4分之2 934,000 元
備考使用分區:道路用地。
2 臺南市新營區興業段223地號 0.37 ㎡0.11 坪 全部 19,000 元
備考使用分區:道路用地。
保證金
191,000 元
點交情形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民國115年8月20日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25、223地號現均為道路;另據鑑定報告記載,本案經現場勘查,標的現況為道路。又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225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及223地號土地,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5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91,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225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五、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七、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八、本件訂於民國115年11月17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 合股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

拍賣程序第1次拍賣 開標時間115年11月17日上午10時30分 公告發文日期115/10/19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