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東山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慎股 115司執字第090002號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臺南市東山區前大埔段707-9地號 | 211,733 ㎡64,049.23 坪 | 80分之3 | 3,840,000 元 |
| 備考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 ||||
- 保證金
- 768,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查封之土地為雜樹林及雜草。另依鑑價報告記載,查封之土地少部分種植果樹,少部分為私設通路供對外出入通行使用,少部分有工寮坐落堆放農機具使用,大部分為雜竹林。應買人請自行查證,上開地上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8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68,000元。
四、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
五、查封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六、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之承租人,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土地掩埋廢棄物、受污染等)請求撤銷拍定。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九、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 (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 (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本件訂於民國115年11月11日上午10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慎股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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