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南市新營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吉股 115司執字第095018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臺南市新營區民族段747地號 | 8.65 ㎡2.62 坪 | 2分之1 | 250,000 元 |
- 保證金
- 50,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為狹長空地,上有雜草、雜木。另據鑑價報告記載:系爭土地現況為鐵皮圍籬內水泥空地。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0,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共有人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五、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又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七、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八、本件訂於民國115年12月1日下午3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 吉股。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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