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麻豆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當股 115司執字第095029號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標的
土地4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臺南市麻豆區真理段316地號 | 5,069.01 ㎡1,533.38 坪 | 4分之1 | 1,600,000 元 |
| 2 | 臺南市麻豆區真理段317地號 | 11,066.5 ㎡3,347.62 坪 | 4分之1 | 3,900,000 元 |
| 3 | 臺南市麻豆區真理段318地號 | 283.01 ㎡85.61 坪 | 4分之1 | 150,000 元 |
| 4 | 臺南市麻豆區真理段321地號 | 236.04 ㎡71.4 坪 | 4分之1 | 120,000 元 |
- 保證金
- 1,154,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查封時,編號1、2號土地為廢棄漁塭,編號2、3號土地為雜草空地,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77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54,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六、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七、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本件訂於民國115年11月18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
十一、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當股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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