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東山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方股 115司執字第096984號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標的
土地3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臺南市東山區東安段218地號 | 10.77 ㎡3.26 坪 | 10分之1 | 17,000 元 |
| 備考重測前:東山段301-39地號。住宅區。 | ||||
| 2 | 臺南市東山區東安段219地號 | 91.41 ㎡27.65 坪 | 12分之1 | 85,000 元 |
| 備考重測前:東山段301-76地號。人行步道用地。 | ||||
| 3 | 臺南市東山區東安段228地號 | 306.56 ㎡92.73 坪 | 10000分之988 | 4,055,000 元 |
| 備考重測前:東山段301-41地號。道路用地。 | ||||
- 保證金
- 832,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1.2土地相連,編號1土地為空地,編號2土地上有房屋及部分空地,編號3土地為道路;另據鑑價報告所載,編號1土地為住宅區土地,編號2土地為人行步道用地,現況部分水泥空地、部分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佔用,編號3土地為道路使用,前述地上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157,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32,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共有人就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其餘部分。
五、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應提出證明文件供本院審查)
六、依臺南市東山區公所核發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記載,拍賣編號2.3土地屬公共設施保留地,權屬尚為私有,則屬都市計畫法所稱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原則上將以徵收方式取得,目前無依都市計畫法第三十條規定獎勵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
七、據臺南市政府地政局函稱:拍賣之土地屬52年東山農地重劃區土地,無欠繳土地重劃工程費及差額地價,依內政部77年2月22日台內地字第571084號函釋,為69年農地重劃條例公布施行前已辦竣農地重劃地區,無該條例第36條規定,其工程費及差額地價未繳清者不得移轉之適用。
八、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九、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係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十、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十一、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二、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三、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十四、本件訂於民國115年11月3日上午10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1至4號標匭內。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方股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