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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麻豆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北股 115司執字第103971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11/11

加入 Google 日曆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7,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6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10-09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編號坐落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
1 臺南市麻豆區興國段472地號 2.84 ㎡0.86 坪 6分之1 7,000 元
備考道路用地。
保證金
2,000 元
點交情形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現為巷道,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000元。

四、係拍賣應有部份,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

五、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七、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

九、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十、本件訂於民國115年11月11日下午3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北股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11/11

加入 Google 日曆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6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6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10-09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編號坐落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
1 臺南市麻豆區興國段481地號 67.9 ㎡20.54 坪 6分之1 162,000 元
備考道路用地。
保證金
33,000 元
點交情形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現為巷道,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3,000元。

四、係拍賣應有部份,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

五、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七、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

九、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十、本件訂於民國115年11月11日下午3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北股

標別:丙

拍賣日期

115/11/11

加入 Google 日曆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58,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12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10-09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編號坐落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
1 臺南市麻豆區興國段483地號 36.26 ㎡10.97 坪 12分之1 58,000 元
備考第三種住宅區。
保證金
12,000 元
點交情形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現為巷道,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000元。

四、係拍賣應有部份,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

五、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七、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

九、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十、本件訂於民國115年11月11日下午3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北股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

拍賣程序第1次拍賣 開標時間115年11月11日下午3時30分 公告發文日期115/10/08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