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南市下營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公股 115司執更一字第000004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8/12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615,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十六甲段 小段 109-8號

    面積: 210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件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稱:拍賣土地為空地。另依鑑價報告所載, 拍賣土地現況為無作物農地。惟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投標人及應買人請自行查 證。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1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3,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賣土地如有承租人且符合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 1第1項規定者,承租人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人須提出相 關資料證明其符合優先承買權。該主張優先承買權人是否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 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之規定,請投標人及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 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七、拍賣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 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 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 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四條 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 審慎投標。 九、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 投標。 十、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 賣 之地上物坐落等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 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定。 十一、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 因拍定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 止。 十二、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三、本件訂於民國115年8月12日下午3時30分第3次拍賣。 十四、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第四號標匭內。公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