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OACH包包 1 x 個
- 碗筷及餐具 1 x 堆
- 掃把及畚斗 1 x 組
- 塑膠製收納盒 1 x 個
- 木製桌子 1 x 張
- 剪刀 1 x 把
…另有 36 項
宜蘭縣法院拍賣動產標的,含車輛、機具與各類物品
宜蘭縣法拍動產目前有 5 件待拍標的,共 116 項物品,其中電子3C 6 項、機械設備 2 項、機車 1 項。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等 1 所法院公告。待拍公告多半不含底價與存放地點,投標前須向該管法院查詢底價、保證金與看樣時間。
共 5 件標的
待拍公告多半不含底價與存放地點,投標前請向該管法院民事執行處查詢底價、保證金與看樣時間。已拍定的成交金額為法院公告值。
…另有 36 項
…另有 36 項
…另有 8 項
…另有 6 項
沒有符合條件的標的,請調整篩選。
找到公告
在上方列表點「查看法院拍賣公告 (PDF)」,確認拍賣日期、拍次與地點。動產拍賣在執行法院或動產所在地舉行(第 61 條),公告至少在拍賣五日前發出(第 66 條)。
看清公告條件
公告會載明閱覽拍賣物的處所與時間、價金交付期限、應買資格,以及有沒有保證金與金額(第 64 條)。公告沒有載明底價時,可向該管法院民事執行處詢問。
先看樣再決定
買受人對拍賣物的瑕疵沒有擔保請求權(第 69 條),買到有問題的東西不能要求退換,務必在公告的閱覽時間到場確認。
到場應買
定有保證金的,要在應買前繳納,沒繳則應買無效。拍賣以最高出價、高呼三次後拍定;最高出價低於底價時不拍定,由法院另定期日再拍(第 70 條)。
繳足價金後領取
拍賣物在價金繳足時才交付(第 68 條)。搬運由買受人自理;車輛還要自行辦理過戶。
拍定後沒有繳足價金
法院會再拍賣,原拍定人不得應買;再拍賣的價金比原拍定價低時,差額與再拍賣費用由原拍定人負擔,保證金不夠抵時法院可對其強制執行(第 68-2 條)。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 61~74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各法院實務細節以該案拍賣公告為準。
截至本頁更新,宜蘭縣共有 5 件動產拍賣標的、合計 116 項物品。動產範圍很廣,從車輛、機械設備到店家存貨都有,資料每週由司法院公告自動更新。
司法院的動產拍賣公告本身就不含底價——公告只列出法院、案號、拍賣日期與拍次、物品名稱與數量。底價、保證金與看樣時間需向該管法院民事執行處查詢,或查閱該案的拍賣公告原文。
動產拍賣的標的是可移動的物品(車輛、機具、存貨、精品等),通常一件案件底下有多項物品一併拍賣,且拍定後需自行搬遷。不動產則涉及點交、產權登記與貸款,流程與風險型態完全不同。
目前宜蘭縣已分類的物品中,以電子3C(6 項)、機械設備(2 項)、機車(1 項)較多。其餘未分類者多為店家存貨、家具與雜項——法院清算商家時常會整批拍賣,單一案件可能包含數百甚至數千項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