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大安區法拍屋|和平東路三段416巷25弄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木股 112司執字第054216號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8/26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0,8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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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辛亥段 一小段 168號
面積: 1296 坪
-
建物
和平東路三段416巷25弄9號
面積: 24.05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8/26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0,71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辛亥段 一小段 168號
面積: 1296 坪
-
建物
和平東路三段416巷25弄9號2樓
面積: 24.05 坪
標別:丙
拍賣日期
115/08/26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0,7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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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和平東路三段416巷25弄9號3樓
面積: 24.05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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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辛亥段 一小段 168號
面積: 1296 坪
標別:丁
拍賣日期
115/08/26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0,69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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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和平東路三段416巷25弄9號4樓
面積: 24.05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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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辛亥段 一小段 168號
面積: 1296 坪
標別:戊
拍賣日期
115/08/26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0,7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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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和平東路三段416巷25弄9號5樓
面積: 24.05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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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辛亥段 一小段 168號
面積: 1296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408建號建物現場查封時,由建物共有人高全安出租予祭祀公業高同記使用,租期自113年1 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租金每月16000元,114年9月16日現場查封部分債務人應有部分 時,仍由原承租人繼續使用,租期只能到114年11月,因本件係拍賣建物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應 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僅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二、拍賣標的經鑑價機關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 件,亦非屬列管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經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2年11月7日北市都建字 第11261800531號函公告本件拍賣建物為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消 費場所,應於本公告日起6個月內停止使用,其他使用場所(含住宅),應於本公告日起2年內 停止使用,並於3年內自行拆除,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8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16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 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 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 標別: 乙 |
標別: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409建號建物現場查封時,由建物共有人高全安出租予廖毅龍居住使用,租期自111年11月4 日起至114年11月4日止,租金每月14000元,114年9月16日現場查封部分債務人應有部分時,仍 由原承租人繼續使用,因本件係拍賣建物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僅 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二、拍賣標的經鑑價機關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 件,亦非屬列管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經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2年11月7日北市都建字 第11261800531號函公告本件拍賣建物為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消 費場所,應於本公告日起6個月內停止使用,其他使用場所(含住宅),應於本公告日起2年內 停止使用,並於3年內自行拆除,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71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15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 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 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 標別: 丙 |
標別: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410建號建物現場查封時,按門鈴無人回應,114年9月16日現場查封部分債務人應有部分 時,由第三人李正夫承租使用,租期至114年11月6日止,因本件係拍賣建物之應有部分及其基 地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僅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二、拍賣標的經鑑價機關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 件,亦非屬列管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經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2年11月7日北市都建字 第11261800531號函公告本件拍賣建物為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消 費場所,應於本公告日起6個月內停止使用,其他使用場所(含住宅),應於本公告日起2年內 停止使用,並於3年內自行拆除,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7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14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 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 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 標別: 丁 |
標別:丁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411建號建物現場查封時,由建物共有人高全安出租予陳季溱居住使用,租期自111年11月6 日起至113年11月6日止,租金每月16000元,114年9月16日現場查封部分債務人應有部分時,仍 由原承租人繼續使用,因本件係拍賣建物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僅 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二、拍賣標的經鑑價機關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 件,亦非屬列管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經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2年11月7日北市都建字 第11261800531號函公告本件拍賣建物為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消 費場所,應於本公告日起6個月內停止使用,其他使用場所(含住宅),應於本公告日起2年內 停止使用,並於3年內自行拆除,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69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14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 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 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 標別: 戊 |
標別:戊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411建號建物現場查封時,1樓承租人稱5樓未出租他人使用,且會漏水,114年9月16日現場 查封部分債務人應有部分時,在場人稱仍為空屋,因本件係拍賣建物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應有 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僅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二、拍賣標的經鑑價機關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 件,亦非屬列管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經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2年11月7日北市都建字 第11261800531號函公告本件拍賣建物為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消 費場所,應於本公告日起6個月內停止使用,其他使用場所(含住宅),應於本公告日起2年內 停止使用,並於3年內自行拆除,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7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14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 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 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 第七頁民 事 執 行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