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地股 112司執字第099092號
拍定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4/14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1,12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萬慶段 二小段 740號
面積: 18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4/14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2,72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萬慶段 二小段 742號
面積: 45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土地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其上坐落門牌號碼「臺北市文山區羅斯 福路6段222巷6號、7號」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6號建物所有人黃○松稱其為土 地共有人,惟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上開房屋座落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 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30,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五、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但是否在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 應依建築線或俟地籍測量分割後,再確定。 六、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 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 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七、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依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 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 點第11點第6款規定,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八、本標與其他標同次拍賣,依標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 以清償全部債權、利息、違約金及其他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 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 標別: 乙 |
標別: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土地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其上坐落門牌號碼「臺北市文山區羅斯 福路6段222巷6號、7號」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6號建物所有人黃○松稱其為土 地共有人,惟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上開房屋座落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 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7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50,000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五、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但是否在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 應依建築線或俟地籍測量分割後,再確定。 六、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 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 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七、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依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 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 點第11點第6款規定,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八、本標與其他標同次拍賣,依標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 以清償全部債權、利息、違約金及其他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 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 02 函 稿 代 碼:5.18.2 拍賣公告(特別變賣後減價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地股 04 擬 判:擬 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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