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標的
土地2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新北市三重區永德段0468-0000地號 | 103 ㎡31.16 坪 | 全部 | 2,950,000 元 |
| 備考權利範圍:員○○(管理者:彰化縣員○○公所)4分之1、林○○○12分之1、林○○540分之7、林○○720分之7、林○○2160分之7、林○○2160分之7、林○○2160分之7、林○○180分之7、林○○720分之7、林○○720分7、林○○720分7、陳○○180分之7、林○○180分之7、林○○720分之7、林○○720分之7、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270分之7、顧○○6分之1、林○○120分6、林○○120分4、汪○○720分之7(現由林○○、林○○、林○○公同共有)、陳○○60分之1(現由陳○○、陳○○、秦○○○、陳○○、陳○○、吳○○、吳○○、吳○○公同共有)、張○○(即張○○○之繼承人)240分之1、張○○(即張○○○之繼承人)240分之1、張○○(即張○○○之繼承人)180分之2、張○○(即張○○○之繼承人)120分之1、張○○(即張○○○之繼承人)180分之2、張○○(即張○○○之繼承人)180分之2、張○○(即張○○○之繼承人)120分之1、張○○(即張○○○之繼承人)120分之1、張○○(即張○○○之繼承人)120分之1、張○(即張○○○之繼承人)120分之1、林○㨗12分之1(現由林○○、林○○、林○○、林○○公同共有) | ||||
| 2 | 新北市三重區永德段0482-0000地號 | 70 ㎡21.18 坪 | 全部 | 2,000,000 元 |
| 備考權利範圍:員○○(管理者:彰化縣員○○公所)4分之1、林○○○12分之1、林○○540分之7、林○○720分之7、林○○2160分之7、林○○2160分之7、林○○2160分之7、林○○180分之7、林○○720分之7、林○○720分7、林○○720分7、陳○○180分之7、林○○180分之7、林○○720分之7、林○○720分之7、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270分之7、顧○○6分之1、林○○120分6、林○○120分4、汪○○720分之7(現由林○○、林○○、林○○公同共有)、陳○○60分之1(現由陳○○、陳○○、秦○○○、陳○○、陳○○、吳○○、吳○○、吳○○公同共有)、張○○(即張○○○之繼承人)240分之1、張○○(即張○○○之繼承人)240分之1、張○○(即張○○○之繼承人)180分之2、張○○(即張○○○之繼承人)120分之1、張○○(即張○○○之繼承人)180分之2、張○○(即張○○○之繼承人)180分之2、張○○(即張○○○之繼承人)120分之1、張○○(即張○○○之繼承人)120分之1、張○○(即張○○○之繼承人)120分之1、張○(即張○○○之繼承人)120分之1、林○㨗12分之1(現由林○○、林○○、林○○、林○○公同共有) | ||||
- 保證金
- 990,000 元
- 點交情形
-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使用情形
一、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468地號土地位於車路頭街17巷巷口至同巷10號,部分為水溝,部分為既有巷道;482地號土地位於車路頭街16號至24號車庫,部分為水溝,部分為既有巷道。本件土地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二、本件土地目前部分係作為道路使用,是否有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應買人應自行查明,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本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
三、經本院函詢新北市政府工務局:468、482地號土地,依57使字第736號使用執照(56建字第1287號建造執照)卷內配置圖說載示部分土地屬該照申請範圍之建築基地,請買受人注意其使用上之限制及處分上之限制。倘該使用執照所屬建物所有權人對拍賣標的之應有部分是否有欠缺或不足者,即有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所定優先購買權之適用,其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土地之共有人,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明。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權利範圍,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四、本件為變價分割共有物強制執行事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本件拍賣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應提出得證明其為優先承買權人之證明文件併同標單投入標匭,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又應有部分如為公同共有者,該公同共有人之一行使優先承買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始得為之。
五、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且可能有共有人死亡須調查、辦理繼承之情形,故可能耗時甚久,於確定前均不退還所繳保證金及價金,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後(勿先行繳納),本院始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或應買人特別注意。
六、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及位置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準,經地政人員指界時有難以到達之情形,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實際座落位置,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本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另地政人員指界地點、範圍及位置與實際地點、範圍及位置定有些許落差,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不同意此拍賣條件者,請勿投標應買。
七、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八、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九、本件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9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90,000元。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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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地段其他在拍標的
與本案位在相同地段,可作為底價比較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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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德段 小段 1335號
114司執字第161494號115/11/10 底價 375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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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德段 小段 219號
114司執字第164943號115/11/20 底價 736 萬 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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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德段 小段 117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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