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雙溪區法拍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慎股 113司執字第025648號
標別:丙
拍賣標的
土地6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新北市雙溪區三叉港段三叉港小段662地號 | 67 ㎡20.27 坪 | 30分之1 | 13,000 元 |
| 2 | 新北市雙溪區三叉港段三叉港小段662-9地號 | 11 ㎡3.33 坪 | 5分之1 | 13,000 元 |
| 3 | 新北市雙溪區三叉港段三叉港小段664地號 | 684 ㎡206.91 坪 | 45分之2 | 77,000 元 |
| 4 | 新北市雙溪區三叉港段三叉港小段664-1地號 | 179 ㎡54.15 坪 | 45分之2 | 20,000 元 |
| 5 | 新北市雙溪區三叉港段三叉港小段664-2地號 | 432 ㎡130.68 坪 | 45分之2 | 48,000 元 |
| 6 | 新北市雙溪區三叉港段三叉港小段670地號 | 529 ㎡160.02 坪 | 30分之1 | 45,000 元 |
- 保證金
- 44,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一、據筆錄及鑑價報告所載,地政人員指界稱,以門牌號碼雙澳39號建物為參考點,662地號為位於前方6公尺之空地,662-9地號位於西南方約25公尺,部分土地為雜木林、部分土地為菜圃使用。664地號位於西方約145公尺,為雜木林,無路可達。664-1地號位於西南方約170公尺,為雜木林,無路可達 。664-2地號位於西南方約165公尺,為雜木林,無路可達。670地號位於西南方約230公尺,為雜木林,無路可達。另依土地謄本所示,662地號上有三叉港段三叉港小段83建號建物座落。又地政機關指界位置僅供參考,實際情形應以地政機關實地鑑界之位置為準。又本標別土地因多為雜樹林,且無路可達,致地政及本院人員無從實際進入標的土地全部查看,故本件各標的上之實際佔有使用狀況,投標人仍應自行前往查明釐清處理(查明有無如墳墓、倒塌建物、嫌惡設施等),如有則拍定後應自行處理移除事宜,請投標人注意。本件各標的上之建物占有權源不明,投標人應自行查明處理,拍定後不點交,又本件拍賣標的不含地上建物,請投標人注意。
二、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另查無債務人佔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另共有人間是否確有分管約定及分管情形不明,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行查明處理,且得標後應自行處理分管相關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請投標人注意。又如非共有人拍定(應買、承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僅得就其共有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且主張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又共有人之優先承買主張不得對抗其他具物權性質之優先承買權。另拍定(應買、承受)人須待全體共有人經通知而不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方得確定拍定,期間可能耗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
三、又共有人雖有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又主張優先購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人就該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四、另據鑑價報告,664、664-1、664-2、670土地之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業用地,662、662-9土地之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之丙種建築用地,惟實際使用分區及目前使用之現況如何,及其使用開發上是否受到相關土地法、都市計劃法、區域計畫法、民法、山坡地保育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農業發展條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都市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或其他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相關法令規範之限制,投標人應自行查明釐清,請投標人注意。
五、他項權利設定情形(依據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無。
六、拍定(應買、承受)人就拍賣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故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前應務必親自再行前往查明釐清,投標(應買、承受)人嗣後不得再以標的物有此等瑕疵或其他相關問題,要求撤銷拍定(應買、承受),請投標(應買、承受)人注意。
七、本件664、664-1、664-2、670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得承受耕地之私法人應買時應提出許可之證明文件。請投標人注意。
八、本件664、664-1、664-2、670土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點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1)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2)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3)共有耕地辦理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之宗數不可超過共有人之人數。請投標人注意!
九、本件拍賣之標的是否業經協議價購?將來是否將被徵收?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是否為法定空地?如為法定空地是否有約定專用?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以上各項均有不明,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
十、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十一、本件查封物分為甲、乙、丙標分別拍賣,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逕依職權決定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他宗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1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4,000元。
標別:乙
拍賣標的
土地2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新北市雙溪區三叉港段三叉港小段662-1地號 | 4,505 ㎡1,362.76 坪 | 45分之2 | 510,000 元 |
| 2 | 新北市雙溪區三叉港段三叉港小段662-8地號 | 171 ㎡51.73 坪 | 5分之1 | 170,000 元 |
- 保證金
- 136,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一、據筆錄及鑑價報告所載,地政人員指界稱,以門牌號碼雙澳39號建物為參考點,662-1地號位於西南方約50公尺,部分土地為雜木林,部分土地為菜圃。662-8地號位於西南方約35公尺,為菜圃使用。又地政機關指界位置僅供參考,實際情形應以地政機關實地鑑界之位置為準。又本標別土地因多為雜樹林,且無路可達,致地政及本院人員無從實際進入標的土地全部查看,故本件各標的上之實際佔有使用狀況,投標人仍應自行前往查明釐清處理(查明有無如墳墓、倒塌建物、嫌惡設施等),如有則拍定後應自行處理移除事宜,請投標人注意。
二、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另查無債務人佔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另共有人間是否確有分管約定及分管情形不明,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行查明處理,且得標後應自行處理分管相關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請投標人注意。又如非共有人拍定(應買、承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僅得就其共有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且主張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又共有人之優先承買主張不得對抗其他具物權性質之優先承買權。另拍定(應買、承受)人須待全體共有人經通知而不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方得確定拍定,期間可能耗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
三、又共有人雖有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又主張優先購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人就該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四、另據鑑價報告,662-1土地之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業用地,662-8土地之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之丙種建築用地,惟實際使用分區及目前使用之現況如何,及其使用開發上是否受到相關土地法、都市計劃法、區域計畫法、民法、山坡地保育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農業發展條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都市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或其他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相關法令規範之限制,投標人應自行查明釐清,請投標人注意。
五、他項權利設定情形(依據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無。
六、拍定(應買、承受)人就拍賣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故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前應務必親自再行前往查明釐清,投標(應買、承受)人嗣後不得再以標的物有此等瑕疵或其他相關問題,要求撤銷拍定(應買、承受),請投標(應買、承受)人注意。
七、本件662-1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得承受耕地之私法人應買時應提出許可之證明文件。請投標人注意。
八、本件662-1土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點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2)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3)共有耕地辦理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之宗數不可超過共有人之人數。請投標人注意!
九、本件拍賣之標的是否業經協議價購?將來是否將被徵收?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是否為法定空地?如為法定空地是否有約定專用?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以上各項均有不明,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
十、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十一、本件查封物分為甲、乙、丙標分別拍賣,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逕依職權決定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他宗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36,000元。
標別:甲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新北市雙溪區三叉港段三叉港小段891-4地號 | 4,091 ㎡1,237.53 坪 | 5分之1 | 765,000 元 |
- 保證金
- 153,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一、據筆錄及鑑價報告所載,地政人員指界稱,以門牌號碼雙澳39號建物為參考點,891-4地號位於西方約195公尺,為雜木林,無路可達。又地政機關指界位置僅供參考,實際情形應以地政機關實地鑑界之位置為準。又本標別土地因多為雜樹林,且無路可達,致地政及本院人員無從實際進入標的土地全部查看,故本件各標的上之實際佔有使用狀況,投標人仍應自行前往查明釐清處理(查明有無如墳墓、倒塌建物、嫌惡設施等),如有則拍定後應自行處理移除事宜,請投標人注意。
二、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另查無債務人佔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另共有人間是否確有分管約定及分管情形不明,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行查明處理,且得標後應自行處理分管相關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請投標人注意。又如非共有人拍定(應買、承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僅得就其共有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且主張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又共有人之優先承買主張不得對抗其他具物權性質之優先承買權。另拍定(應買、承受)人須待全體共有人經通知而不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方得確定拍定,期間可能耗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
三、另據鑑價報告,本標別土地之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惟實際使用分區及目前使用之現況如何,及其使用開發上是否受到相關土地法、都市計劃法、區域計畫法、民法、山坡地保育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農業發展條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都市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或其他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相關法令規範之限制,投標人應自行查明釐清,請投標人注意。
四、他項權利設定情形(依據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無。
五、拍定(應買、承受)人就拍賣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故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前應務必親自再行前往查明釐清,投標(應買、承受)人嗣後不得再以標的物有此等瑕疵或其他相關問題,要求撤銷拍定(應買、承受),請投標(應買、承受)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之標的是否業經協議價購?將來是否將被徵收?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是否為法定空地?如為法定空地是否有約定專用?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以上各項均有不明,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
七、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八、本件查封物分為甲、乙、丙標分別拍賣,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逕依職權決定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他宗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6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53,000元。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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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司執字第014316號115/11/11 底價 20 萬 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