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雙溪區法拍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良股 115司執字第014316號
標別:乙
拍賣標的
土地2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新北市雙溪區三叉港段三叉港小段357地號 | 8,370 ㎡2,531.92 坪 | 384分之5 | 120,000 元 |
| 2 | 新北市雙溪區三叉港段三叉港小段361地號 | 5,238 ㎡1,584.5 坪 | 384分之5 | 75,000 元 |
- 保證金
- 39,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
二、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本件標的於民國115年7月7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以門牌號碼聖右5號房屋為中心,357、361地號土地位於東南方700公尺處、無路可達,其上均為雜木林。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四、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五、本標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依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民國115年5月4日新北地籍字第1150837937號函略載:本件標的土地屬耕地,惟非位於本市核定之農地重劃區範圍等語。
六、本件標的使用分區依土地謄本所示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其使用開發是否須受相關法令限制不明,拍定後上開法律關係,需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七、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就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八、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九、依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民國115年5月12日新北新地字第1155141985號函略載:本標土地經查本處未曾辦理「協議價購」事宜等語;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民國115年5月8日新北工建字第1150838568號函略載:本標土地依地籍套繪系統查詢並無申請建築執照資料等語;依新北市雙溪區公所民國115年5月12日新北雙工字第1153936055號函略載:本標土地經查並無核發建築執照等語。是本件拍賣之土地有無法定空地利用之限制(例如已無容積可使用),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查明相關法令規定之禁止或限制,故本件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得標人不得以土地為法定空地、使用上受有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本件拍賣程序。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9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9,000元。
標別:甲
拍賣標的
土地3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新北市雙溪區三叉港段三叉港小段382地號 | 4,486 ㎡1,357.02 坪 | 576分之11 | 94,000 元 |
| 2 | 新北市雙溪區三叉港段三叉港小段383地號 | 3,434 ㎡1,038.79 坪 | 576分之11 | 72,000 元 |
| 3 | 新北市雙溪區三叉港段三叉港小段386地號 | 3,574 ㎡1,081.14 坪 | 576分之11 | 75,000 元 |
- 保證金
- 49,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
二、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本件標的於民國115年7月7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以門牌號碼聖右5號房屋為中心,382、383地號土地位於東南方430公尺處、無路可達;386地號土地位於東南方190公尺處,三筆土地其上均為雜木林。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四、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五、本標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依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民國115年5月4日新北地籍字第1150837937號函略載:本件標的土地屬耕地,惟非位於本市核定之農地重劃區範圍等語。
六、本件標的使用分區依土地謄本所示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其使用開發是否須受相關法令限制不明,拍定後上開法律關係,需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七、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就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八、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九、依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民國115年5月12日新北新地字第1155141985號函略載:本標土地經查本處未曾辦理「協議價購」事宜等語;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民國115年5月8日新北工建字第1150838568號函略載:本標土地依地籍套繪系統查詢並無申請建築執照資料等語;依新北市雙溪區公所民國115年5月12日新北雙工字第1153936055號函略載:本標土地經查並無核發建築執照等語。是本件拍賣之土地有無法定空地利用之限制(例如已無容積可使用),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查明相關法令規定之禁止或限制,故本件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得標人不得以土地為法定空地、使用上受有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本件拍賣程序。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4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9,000元。
標別:丙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新北市雙溪區三叉港段三叉港小段412-1地號 | 616 ㎡186.34 坪 | 36分之1 | 125,000 元 |
- 保證金
- 25,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
二、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本件標的於民國115年7月7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現有門牌號碼新北市雙溪區聖右5號房屋占用。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四、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五、本件標的使用分區依土地謄本所示為山坡地保育區之丙種建築用地,其使用開發是否須受相關法令限制不明,拍定後上開法律關係,需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七、本件拍賣標的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八、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九、依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民國115年5月12日新北新地字第1155141985號函略載:本標土地經查本處未曾辦理「協議價購」事宜等語;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民國115年5月8日新北工建字第1150838568號函略載:本標土地依地籍套繪系統查詢並無申請建築執照資料等語;依新北市雙溪區公所民國115年5月12日新北雙工字第1153936055號函略載:本標土地經查並無核發建築執照等語。是本件拍賣之土地有無法定空地利用之限制(例如已無容積可使用),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查明相關法令規定之禁止或限制,故本件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得標人不得以土地為法定空地、使用上受有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本件拍賣程序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5,000元。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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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叉港段 三叉港小段 662號
113司執字第025648號115/11/03 底價 22 萬 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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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叉港段 三叉港小段 685-1號
115司執字第017971號115/10/28 底價 219 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