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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雙溪區法拍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清股 115司執字第017971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10/28

加入 Google 日曆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2,19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全部

公告日期

2026-10-02

拍賣標的

土地7 筆

編號坐落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
1 新北市雙溪區三叉港段三叉港小段685-1地號 219 ㎡66.25 坪 全部 120,000 元
2 新北市雙溪區三叉港段三叉港小段685-2地號 313 ㎡94.68 坪 全部 176,000 元
3 新北市雙溪區三叉港段三叉港小段686-2地號 321 ㎡97.1 坪 全部 180,000 元
4 新北市雙溪區三叉港段三叉港小段686-3地號 567 ㎡171.52 坪 全部 327,000 元
5 新北市雙溪區三叉港段三叉港小段686-4地號 88 ㎡26.62 坪 全部 45,000 元
6 新北市雙溪區三叉港段三叉港小段692地號 325 ㎡98.31 坪 全部 590,000 元
7 新北市雙溪區三叉港段三叉港小段693地號 800 ㎡242 坪 10分之7 752,000 元
保證金
438,000 元
點交情形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7日會同債權人及地政人員赴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地政人員指界稱:「新北市雙溪區三叉港段三叉港小段(下同)685-1、685-2、686-2、686-3、686-4地號位於門牌『新北市雙溪區双澳43之1號』(下稱43之1號)建號西北方約160公尺處,現場為双溪公路使用;692地號位於43之1號東北方約50公尺處,現場為產業道路經過及部分為雜草雜樹;693地號位於43之1號東北方約30公尺處,現場為產業道路經過及部分為雜草、帆布堆物」。另依據新北市政府115年7月27日新北地管字第1151436839號函略稱:「685-1、685-2、686-2、686-3、686-4地號之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交通用地;692、693地號為山坡地保育區礦業用地」等語。

二、依據115年7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坐落新北市雙溪區,鄰近社區道路及水電等維生設施較差;距雙溪區公所、雙溪戶政事務所、雙溪國小、雙溪國中、雙溪分駐所約3公里,整體而言公共設施須至區域內始能享有,且公共交通設施差,需賴私家車之使用;地質與地形易受到豪雨影響而產生土石流和邊坡滑落」等語。再依鑑價報告提出之現場照片所示,系封土地其上已鋪設柏油路面、且畫設人行道等交通標線,現供人車通行、公車停靠使用,是否已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不明,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向權責認定機關(如:新北市政府)查明確認,拍定後,倘有公用地役權(通行權)之相關紛爭,均由拍定人(承受人)自理。

三、外國人原則上不得為土地法第17條第1項所列土地(即林地、漁地、狩獵地、鹽地、礦地、水源地、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之應買人。但礦地經行政院專案核准後,不受限制(外國人投資條例第16條第2款,該款所定土地法第17條第1項第7款,現為土地法第17條第5款)。 請投標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7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19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38,000元。

四、本件按甲、乙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先順序之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後順序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本件拍賣土地693地號之應有部分,倘非土地共有人拍定(應買、承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即地上建物所有人同時為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土地承租人時),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其具備優先承買條件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依法始得通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以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倘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且原拍定(應買、承受)人表示同意(視為不爭執)、或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已另循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之訴獲有勝訴判決確定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人,惟原拍定(應買、承受)人仍應就本件其餘(未經優先承買)部分拍定(應買、承受),不得異議。

六、本件拍賣之土地,倘第三人主張依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有優先承買權,經本院就其提出之事證為形式上審查結果,認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之要件,且原拍定(應買、承受)人表示同意(視為不爭執)、或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已另循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之訴獲有勝訴判決確定時,該第三人有優先承買權。原拍定(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人,惟原拍定(應買、承受)人仍應就本件其餘(未經優先承買)部分拍定(應買、承受),不得異議。

七、拍定後,於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訴訟(或性質相當之訴訟)裁判確定前,即便拍定(應買)人已繳足價金,本院亦暫不核發權利移轉證書,須待上開訴訟確定後,始依裁判結果續行,特提請投標(應買)人注意。★

八、本件拍賣693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倘非土地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有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九、本件拍賣之土地是否業經進行協議價購或徵收?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以上各項均有不明,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相關機關(例如:新北市政府)查明注意後,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

十、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並應於拍定、承受或應買後,提出同意負擔上開稅捐之切結書,如未提出,本院得撤銷拍定、承受或應買;另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無抵押權設定登記。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10/28

加入 Google 日曆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583,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全部

公告日期

2026-10-02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編號坐落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
1 新北市雙溪區三叉港段三叉港小段696地號 1,246 ㎡376.92 坪 全部 1,583,000 元
保證金
317,000 元
點交情形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7日會同債權人及地政人員赴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地政人員指界稱:「新北市雙溪區三叉港段三叉港小段(下同)696地號位於門牌『新北市雙溪區双澳43之1號』(下稱43之1號)建號西北方約110公尺處,現場為雜木林,無路可達」。另依據新北市政府115年7月27日新北地管字第1151436839號函略稱:「696地號為山坡地保育區礦業用地」等語。

二、依據115年7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坐落新北市雙溪區,鄰近社區道路及水電等維生設施較差;距雙溪區公所、雙溪戶政事務所、雙溪國小、雙溪國中、雙溪分駐所約3公里,整體而言公共設施須至區域內始能享有,且公共交通設施差,需賴私家車之使用;地質與地形易受到豪雨影響而產生土石流和邊坡滑落」等語。

三、外國人原則上不得為土地法第17條第1項所列土地(即林地、漁地、狩獵地、鹽地、礦地、水源地、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之應買人。但礦地經行政院專案核准後,不受限制(外國人投資條例第16條第2款,該款所定土地法第17條第1項第7款,現為土地法第17條第5款)。 請投標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8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17,000元。

四、本件按甲、乙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先順序之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後順序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本件拍賣之土地,倘第三人主張依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有優先承買權,經本院就其提出之事證為形式上審查結果,認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之要件,且原拍定(應買、承受)人表示同意(視為不爭執)、或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已另循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之訴獲有勝訴判決確定時,該第三人有優先承買權。原拍定(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人,惟原拍定(應買、承受)人仍應就本件其餘(未經優先承買)部分拍定(應買、承受),不得異議。

六、拍定後,於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訴訟(或性質相當之訴訟)裁判確定前,即便拍定(應買)人已繳足價金,本院亦暫不核發權利移轉證書,須待上開訴訟確定後,始依裁判結果續行,特提請投標(應買)人注意。★

七、本件拍賣之土地是否業經進行協議價購或徵收?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以上各項均有不明,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相關機關(例如:新北市政府)查明注意後,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並應於拍定、承受或應買後,提出同意負擔上開稅捐之切結書,如未提出,本院得撤銷拍定、承受或應買;另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九、本件拍賣標的無抵押權設定登記。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

拍賣程序第1次拍賣 開標時間115年10月28日上午10時整 公告發文日期115/09/30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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