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壯圍鄉法拍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壬股 113司執字第026638號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9/02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6,6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12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8-10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大福一段 小段 265號
面積: 1028.19 坪(3398.98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2分之1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9/02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37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18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8-10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大福一段 小段 714號
面積: 653.51 坪(2160.35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8分之1
標別:丙
拍賣日期
115/09/02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1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972分之5
公告日期
2026-08-10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下埔段 小段 819號
面積: 2221.41 坪(7343.5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972分之5
標別:丁
拍賣日期
115/09/02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53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6分之1
標的狀況
空屋
公告日期
2026-08-10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下埔段 小段 1020號
面積: 22.52 坪(74.43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6分之1
-
土地
下埔段 小段 1030號
面積: 87.78 坪(290.18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6分之1
-
土地
下埔段 小段 1031號
面積: 33.32 坪(110.14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6分之1
-
土地
福德段 小段 1162號
面積: 2669.13 坪(8823.58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6分之1
標別:戊
拍賣日期
115/09/02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6,5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6分之1
標的狀況
空屋
公告日期
2026-08-10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下埔段 小段 1361號
面積: 734.52 坪(2428.17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6分之1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丁、戊標分別拍賣,惟甲標內之土地總價並應達到底價, 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本件無抵押權登記。 三、地上權登記拍定後不塗銷。 四、本件甲標標的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宜蘭地政事務 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土地上有門牌號碼壯圍鄉壯濱路6段393巷8號及旁鐵皮屋、12號、 16號建物、20號為無屋頂磚屋,393巷口道路,另有短蔬、竹林。本件甲標僅拍賣土地之 應有部分,不含地上物,於拍定後不點交。 五、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 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 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六、甲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七、甲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有優先承 買權。 八、甲標之地上權人,如有租地建屋關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有 優先承買權。 九、甲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一般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惟是否得興建房 屋,仍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十、本件於拍定後仍需耗費相當時間與程序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意願等相關資料,請拍定人耐 心等候,如有優先承買權人聲明優先承買且合於相關優先承買權行使之要件,則本院將 於該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價金後,無息退還原拍定人之投標保證金。另請於投標前先自行 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訊,以資參酌評估,並請自 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或有法令及行政之使用上或其他限制或管制,以做為是否 前來投標之參考。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6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320,000元。 標別: 乙 |
標別: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丁、戊標分別拍賣,惟乙標內之土地總價並應達到底價, 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本件無抵押權登記。 三、本件乙標標的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宜蘭地政事務 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土地位於大福路一段122巷路上,路燈84157號旁,上有短蔬、魚 池。本件乙標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不含地上物,於拍定後不點交。 四、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 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 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五、乙標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發展條 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 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六、乙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七、乙標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其A.出租耕地之承租人。B.共有土地現耕之 他共有人。C.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八、乙標之土地有三七五租約之約定,承租人有第一順位優先承買權,編定為一般農業區、 農牧用地。 九、本件於拍定後仍需耗費相當時間與程序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意願等相關資料,請拍定人耐 心等候,如有優先承買權人聲明優先承買且合於相關優先承買權行使之要件,則本院將 於該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價金後,無息退還原拍定人之投標保證金。另請於投標前先自行 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訊,以資參酌評估,並請自 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或有法令及行政之使用上或其他限制或管制,以做為是否 前來投標之參考。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7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4,000元。 標別: 丙 |
標別: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丁、戊標分別拍賣,惟丙標內之土地總價並應達到底價, 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本件無抵押權登記。 三、本件丙標標的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宜蘭地政事務 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土地上有門牌碼號下埔路10之1號、10號房屋、雜樹林。本件丙標 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不含地上物,於拍定後不點交。 四、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 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 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五、丙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丙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有優先承 買權。 七、丙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惟是否得興建房屋, 仍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八、本件於拍定後仍需耗費相當時間與程序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意願等相關資料,請拍定人耐 心等候,如有優先承買權人聲明優先承買且合於相關優先承買權行使之要件,則本院將 於該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價金後,無息退還原拍定人之投標保證金。另請於投標前先自行 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訊,以資參酌評估,並請自 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或有法令及行政之使用上或其他限制或管制,以做為是否 前來投標之參考。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20,000元。 標別: 丁 |
標別:丁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丁、戊標分別拍賣,惟丁標內之土地應分別標價,總價並 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本件無抵押權登記。 三、本件丁標標的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宜蘭地政事務 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1020、1030、1031地號土地位於門牌碼號下埔路17之4號屋後及路 燈01248號旁,1020、1030地號土地為交通道路,1031地號土地部分為道路、部分空地。 1162地號土地位於路標福德1.0中華電信九股幹23電桿旁,為部分道路、部分雜樹林。本 件丁標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不含地上物,於拍定後不點交。 四、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 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 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五、丁標1162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 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 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六、丁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就 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 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七、丁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1020、1030、1031編定為特定農業區、交通用地,116 2地號土地編定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八、本件於拍定後仍需耗費相當時間與程序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意願等相關資料,請拍定人耐 心等候,如有優先承買權人聲明優先承買且合於相關優先承買權行使之要件,則本院將 於該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價金後,無息退還原拍定人之投標保證金。另請於投標前先自行 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訊,以資參酌評估,並請自 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或有法令及行政之使用上或其他限制或管制,以做為是否 前來投標之參考。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3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7,000元。 標別: 戊 |
標別:戊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丁、戊標分別拍賣,惟戊標內之土地總價並應達到底價, 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本件無抵押權登記。 三、地上權登記拍定後不塗銷。 四、本件戊標標的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宜蘭地政事務 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土地上有門牌碼號三和路141巷12號及旁相通鐵皮建物,10號、8 號及8號旁無相連無門牌建物,對面無門牌建物,三和路155巷68號部分建物及屋前空 地、雜樹林。本件戊標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不含地上物,於拍定後不點交。 五、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 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 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六、戊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七、戊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有優先承 買權。 八、戊標之地上權人,如有租地建屋關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有 優先承買權。 九、戊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惟是否得興建房 屋,仍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十、本件於拍定後仍需耗費相當時間與程序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意願等相關資料,請拍定人耐 心等候,如有優先承買權人聲明優先承買且合於相關優先承買權行使之要件,則本院將 於該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價金後,無息退還原拍定人之投標保證金。另請於投標前先自行 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訊,以資參酌評估,並請自 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或有法令及行政之使用上或其他限制或管制,以做為是否 前來投標之參考。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5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300,000元。 02 函 稿 代 碼:5.14.2 拍賣公告(第1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壬股 04 擬 判:擬 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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