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別:甲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新北市三重區重新段壹小段51-1地號 | 128 ㎡38.72 坪 | 8分之1 | 6,600,000 元 |
建物2 筆
| 編號 | 建號 | 門牌 | 構造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1021 | 新北市三重區集美街89巷21號四樓導航基地:新北市三重區重新段壹小段51-1地號 | 4層樓加強磚造 | 87 ㎡26.32 坪4樓層 77、陽臺 10 | 2分之1 | 560,000 元 |
| 2 | 7654 | 新北市三重區集美街89巷21號4樓導航基地:新北市三重區重新段壹小段51-1地號 | 74.78 ㎡22.62 坪 | 2分之1 | 360,000 元 | |
| 備考本件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 | ||||||
- 保證金
- 1,510,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時,發現三、四樓間有漏水糾紛,惟實際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本院依法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此事由主張異議或撤拍。
二、本件7654建號增建部分係未辦保存登記之違章建築,經警局查訪得知增建與四樓打通(實際情形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得標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上開未登記建物涉及違章建築部分,投標人應自行至拍賣標的現場查勘並評估風險後始為投標,若於拍定前已經拆除大隊拆除,或拍定後尚未拆除仍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本院依法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此事由主張異議或撤拍。
三、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5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510,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抵押權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本件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如須繳納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請投標人應自行注意該項記載。
六、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並無在海砂屋、輻射屋、凶宅網等各媒體網站記載,依外觀判斷勘估標的尚無影響交易價額情形;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本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七、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九、本件分甲、乙兩標分別拍賣,拍賣期日債務人得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不予指定,則依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時,如賣得價金已足額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
標別:乙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新北市三重區永安段2052地號 | 102 ㎡30.86 坪 | 5分之1 | 9,900,000 元 |
建物1 筆
| 編號 | 建號 | 門牌 | 構造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4072 | 新北市三重區力行路二段76巷19號五樓導航基地:新北市三重區永安段2052地號 | 5層樓鋼筋混凝土造 | 69 ㎡20.87 坪5樓層 60、陽臺 9 | 1分之1 | 2,000,000 元 |
- 保證金
- 2,380,000 元
- 點交情形
-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使用情形
本件建物查封時,沒增建、沒車位,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9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380,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抵押權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本件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如須繳納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請投標人應自行注意該項記載。
六、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並無在海砂屋、輻射屋、凶宅網等各媒體網站記載,依外觀判斷勘估標的尚無影響交易價額情形;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本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七、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九、本件分甲、乙兩標分別拍賣,拍賣期日債務人得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不予指定,則依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時,如賣得價金已足額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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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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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地段其他在拍標的
與本案位在相同地段,可作為底價比較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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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段 壹小段 66-7號
114司執字第157713號115/11/12 底價 2,888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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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段 小段 806號
115司執字第004938號115/11/05 底價 893 萬 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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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段 小段 2853-4號
114司執字第146886號115/11/10 底價 2,250 萬 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