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新北市三重區重新段壹小段66-7地號 | 72 ㎡21.78 坪 | 全部 | 26,400,000 元 |
| 備考黃○○、黃○○之權利範圍各為2分之1 | ||||
建物8 筆
| 編號 | 建號 | 門牌 | 構造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537 | 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四段144巷5號基地:新北市三重區重新段壹小段66-7地號 | 4層樓鋼筋混凝土造 | 49 ㎡14.82 坪一層 31、騎樓 18 | 全部 | 200,000 元 |
| 備考黃○○、黃○○之權利範圍各為2分之1 | ||||||
| 2 | 538 | 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四段144巷5號二樓基地:新北市三重區重新段壹小段66-7地號 | 4層樓鋼筋混凝土造 | 54 ㎡16.34 坪二層 49、陽臺 5 | 全部 | 210,000 元 |
| 備考黃○○、黃○○之權利範圍各為2分之1 | ||||||
| 3 | 539 | 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四段144巷5號三樓基地:新北市三重區重新段壹小段66-7地號 | 4層樓鋼筋混凝土造 | 54 ㎡16.34 坪三層 49、陽臺 5 | 全部 | 210,000 元 |
| 備考黃○○、黃○○之權利範圍各為2分之1 | ||||||
| 4 | 540 | 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四段144巷5號四樓基地:新北市三重區重新段壹小段66-7地號 | 4層樓鋼筋混凝土造 | 54 ㎡16.34 坪四層 49、陽臺 5 | 全部 | 210,000 元 |
| 備考黃○○、黃○○之權利範圍各為2分之1 | ||||||
| 5 | 7655 | 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四段144巷5號基地:新北市三重區重新段壹小段66-7地號 | 4層樓 | 15.9 ㎡4.81 坪 | 全部 | 720,000 元 |
| 備考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黃○○、黃○○之權利範圍各為2分之1。 | ||||||
| 6 | 7656 | 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四段144巷5號二樓基地:新北市三重區重新段壹小段66-7地號 | 4層樓 | 10.68 ㎡3.23 坪 | 全部 | 310,000 元 |
| 備考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黃○○、黃○○之權利範圍各為2分之1。 | ||||||
| 7 | 7657 | 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四段144巷5號三樓基地:新北市三重區重新段壹小段66-7地號 | 4層樓 | 10.68 ㎡3.23 坪 | 全部 | 310,000 元 |
| 備考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黃○○、黃○○之權利範圍各為2分之1。 | ||||||
| 8 | 7658 | 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四段144巷5號四樓基地:新北市三重區重新段壹小段66-7地號 | 4層樓 | 10.68 ㎡3.23 坪 | 全部 | 310,000 元 |
| 備考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黃○○、黃○○之權利範圍各為2分之1。 | ||||||
- 保證金
- 5,780,000 元
- 點交情形
- 點交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於現場查封、測量程序時,現場為空屋無人使用,其中三、四樓有明顯壁癌及嚴重漏水情形,二樓僅有外梯可進行通行,三、四樓無獨立外梯,須經過二樓始得通行。本件拍定後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二、又本件共有人之一主張,因本件拍賣標的物有嚴重傾斜之情形,而其為本件拍賣標的隔壁(即144巷7號)之所有權人,其業已提起訴訟請求重大修復、補強,經本院115年度訴字第931號排除侵害事件受理在案,應買人應審慎評估此情形,且拍定後可能須繼受上開訴訟事件判決之結果並負擔義務。
三、本件依在場人即共有人在場所述及本院函查、鑑定報告所載,該建物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惟仍無法排除有此可能,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應買人應於「應買前」自行向債權人、當地鄰里長、鄰居、社區管委會、派出所等相關人士查明,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向本院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9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8,8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780,000元。
四、7655、7656、7657、7658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據地政人員稱,為各樓層外推之增建,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來函稱如屬違建,需自行承擔將來被拆除之風險及負擔拆除之義務。且日後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
五、本件係變賣共有物。
㈠ 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含債權人、債務人)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有按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㈡ 有2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㈢ 本件拍賣標的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必定耗時甚久,於確定前均不退還所繳保證金及價金,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後(勿先行繳納),本院始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或應買人特別注意。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水電、瓦斯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須繳清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者,則亦請投標人自行注意該項記載。若有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重劃工程費工程受益費等始得辦理移轉登記;其所需繳納之數額應向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查明。
七、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八、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九、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