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中壢區法拍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乾股 113司執字第049037號
標別:甲
拍賣標的
土地2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桃園市中壢區中寮段87地號 | 1,774.53 ㎡536.8 坪 | 2分之1 | 21,030,000 元 |
| 2 | 桃園市中壢區中寮段87-2地號 | 947.72 ㎡286.69 坪 | 2分之1 | 13,350,000 元 |
- 保證金
- 6,876,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一、據本院民國113年5月30日查封筆錄記載,本件拍賣標的現為據地政人員稱,本件拍賣標的物87地號土地,部分作為停車場使用,其餘為雜林;拍賣標的物87-2地號土地,部分作為停車場使用,其餘為道路,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應買。
二、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4,3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876,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經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原拍定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無息退還。共有人投標時,應提出得證明其為優先承買權人之證明文件併同標單投入標匭。
五、拍賣土地是否業經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法令之使用上限制或行政管制規定限制開發(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此緣由請求撤銷拍定。
六、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仍以重測後之面積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七、本件拍賣標的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八、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九、本件土地使用分區如下:87地號土地為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劃(民國89年9月26日)兒童遊樂場用地;87-2地號土地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劃(民國72年9月13日)人行步道用地及道路用地,均屬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取得方式為徵購、市地重劃。需地機關為桃園市政府工務局。又都市計畫如有變更,仍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十、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十一、登於網路或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十二、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則依標別順序依序開標,如有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額、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標別即停止拍賣,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債務人如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之順序。
標別:丙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大堀段 小段 1762號
面積: 473.11 坪(1564 平方公尺)
-
土地
大堀段 小段 1763號
面積: 334.87 坪(1107 平方公尺)
-
土地
大堀段 小段 1764號
面積: 377.22 坪(1247 平方公尺)
-
土地
大堀段 小段 1765號
面積: 205.4 坪(679 平方公尺)
-
土地
大堀段 小段 1768號
面積: 482.79 坪(1596 平方公尺)
-
土地
大堀段 小段 1769號
面積: 482.79 坪(1596 平方公尺)
-
土地
大堀段 小段 1761號
面積: 276.79 坪(915 平方公尺)
-
土地
大堀段 小段 1761-1號
面積: 215.68 坪(713 平方公尺)
標別:乙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桃園市中壢區榮南段648地號 | 3,811.16 ㎡1,152.88 坪 | 全部 | 95,458,000 元 |
- 保證金
- 19,092,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一、據本院民國113年5月30日查封筆錄記載,本件拍賣標的現為據地政人員稱,本件拍賣標的物648地號土地為雜林,小部份有種植玉米等農作,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應買。
二、本件執行標的上之農作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使用土地權源不明,由拍定人自行解決。
三、本件拍賣標的現為第三人占用,其權源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四、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13年9月25日桃建照字第1130081083號函文記載本件拍賣標的土地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101)桃縣工建執照字第壢585建造執照。。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5,45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9,092,000元。
四、拍賣土地是否業經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法令之使用上限制或行政管制規定限制開發(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此緣由請求撤銷拍定。
五、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仍以重測後之面積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六、本件拍賣標的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七、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八、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劃(民國72年9月13日)農業區。又都市計畫如有變更,仍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九、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十、登於網路或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十一、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則依標別順序依序開標,如有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額、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標別即停止拍賣,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債務人如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之順序。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
公告附表:標別 丙
土地8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桃園市觀音區大堀段1761地號 | 915 ㎡276.79 坪 | 全部 | 7,307,000 元 |
| 2 | 桃園市觀音區大堀段1761-1地號 | 713 ㎡215.68 坪 | 全部 | 5,694,000 元 |
| 3 | 桃園市觀音區大堀段1762地號 | 1,564 ㎡473.11 坪 | 全部 | 12,490,000 元 |
| 4 | 桃園市觀音區大堀段1763地號 | 1,107 ㎡334.87 坪 | 全部 | 8,841,000 元 |
| 5 | 桃園市觀音區大堀段1764地號 | 1,247 ㎡377.22 坪 | 全部 | 9,959,000 元 |
| 6 | 桃園市觀音區大堀段1765地號 | 679 ㎡205.4 坪 | 全部 | 21,936,000 元 |
| 7 | 桃園市觀音區大堀段1768地號 | 1,596 ㎡482.79 坪 | 全部 | 12,746,000 元 |
| 8 | 桃園市觀音區大堀段1769地號 | 1,596 ㎡482.79 坪 | 全部 | 12,746,000 元 |
- 合計
- 最低拍賣價格合計 91,718,000 元|保證金 18,344,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一、據本院民國113年5月30日查封筆錄記載,本件拍賣標的現為據地政人員稱,本件拍賣標的物1761、1761-1、1762、1763、1764、1765、1768、1769地號等8筆土地為雜林,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應買。
二、桃園市觀音區公所113年10月8日桃市觀農字第1130024084號、函文記載檢送「觀青字第217號」「觀青字第228號」耕地三七五租約資料影本各1件予本院,惟租約上記載土地非本件地號土地。本院進而向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查詢究為何地號土地,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115年5月14日中地登字第1140022053號稱本件拍賣標的土地為土地重劃範圍內,因土地重劃性質為新登記,故無從查復。該8筆土地均無三七五租約註記。
三、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8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1,71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8,344,000元。
四、本件拍賣標1761、1761-1、1762、1763、1764、1768、1769地號等7筆土地的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五、拍賣土地是否業經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法令之使用上限制或行政管制規定限制開發(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此緣由請求撤銷拍定。
六、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仍以重測後之面積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七、本件拍賣標的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八、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九、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又都市計畫如有變更,仍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十、本件拍賣標的倘事實上有三七五耕地租約,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應買。
十一、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十二、登於網路或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十三、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則依標別順序依序開標,如有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額、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標別即停止拍賣,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債務人如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之順序。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