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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新化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正股 113司執字第082399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標的
土地2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臺南市新化區新音段366地號 | 63.64 ㎡19.25 坪 | 6分之1 | 162,000 元 |
| 備考道路用地。 | ||||
| 2 | 臺南市新化區新音段373地號 | 6.55 ㎡1.98 坪 | 6分之1 | 17,000 元 |
| 備考道路用地。 | ||||
- 保證金
- 36,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明土地位置及範圍,該二筆土地現況均為道路。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7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6,000元。
四、係拍賣應有部份,若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就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拍定人不得拒絕買受剩餘部分。
五、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七、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八、本件訂於民國115年11月10日下午3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正股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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