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新北市五股區法拍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蘭股 113司執字第139736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8/06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2,0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成子寮段 小段 1172-0000號
面積: 1965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8/06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1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成子寮段 小段 1173-0000號
面積: 179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土地查封時,經債權人會同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指界陳稱,本件拍賣 之1172地號位於電線桿編號340230北方及西方,為原始森林,其上有2間鐵皮屋 占用,其中一間鐵皮屋未見門牌懸掛,但於鐵皮上有149巷74號之26噴漆,另一 間鐵皮屋則無門牌號碼,此二建物有占用執行標的。前案執行時,據地政人員 現場指界陳稱,本件土地係位於定位編號340342號路燈至新芳工廠處,有豬舍 及2間鐵皮屋坐落其上,債務人在場稱該豬舍係其所有,作為養豬使用。另依鑑 定報告記載1172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凌雲路1段149巷76號之地上建物坐落, 土地現況為道路、旱田、墳場、工廠、倉庫、畜牧場使用。上開豬舍、鐵皮 屋、地上建物等均不在本件查封拍賣範圍內,其占用土地之使用權源不明,拍 定後法律關係須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人注意。 二、本件土地係屬林口特定區計畫之保護區。上開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 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及五股區公所,現尚未能查得經徵收 或協議價購之情事,是否仍有其他需地機關有上開情事不明,另函詢新北市政 府工務局查詢結果,無申請建築執照資料可稽,惟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自行查 明注意。本件標的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 無增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 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 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三、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 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 人,須提出其於拍定時為共有人之證明。 四、另如地上建物所有人符合土地法104條、民法426條之2規定者,就其實際占 有部分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承買權優於土地共有人,惟未占用之部分仍應 由應買人買受,應買人不得聲請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本院依主張優先承買權 者所提出之證據形式認定後決定是否准予優先承買,對認定不服者應自行向民 事法院提起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與否之訴訟,因上開調查及訴訟進行時間需耗 費相當時日,於訴訟確定前均不退還所繳保證金及價金,若確認優先承買權人 得優先承買,則無息退還保證金及價金,請投標人自行評估後再行投標。 五、本件分數標依順序拍賣,請應買人分別出價,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 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已拍 定亦可撤銷拍定,拍定人所繳交之保證金將無息退還,請應買人注意。債務人 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400,000元。 四、上列不動產設定之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五、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 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 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 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標別: 乙 |
標別: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土地查封時,經債權人會同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指界陳稱,本件拍賣 之1173地號位於電線桿編號340275南方的水泥道路及墳墓坐落地,前開墳墓非 本件查封拍賣範圍,拍定後該占用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二、本件土地係屬林口特定區計畫之保護區。上開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 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及五股區公所,現尚未能查得經徵收 或協議價購之情事,是否仍有其他需地機關有上開情事不明,另函詢新北市政 府工務局查詢結果,無申請建築執照資料可稽,惟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自行查 明注意。本件標的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 無增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 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 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三、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 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 人,須提出其於拍定時為共有人之證明。 四、本件分數標依順序拍賣,請應買人分別出價,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 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已拍 定亦可撤銷拍定,拍定人所繳交之保證金將無息退還,請應買人注意。債務人 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20,000元。 四、上列不動產設定之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五、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 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 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 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民 事 執 行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