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妥股 113司執字第160446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6/30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7,33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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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大灣段 小段 7334-3號
面積: 28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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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臺南市永康區西灣里大勇路5巷11號
面積: 60.64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4年4月10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在場,建物由債務人使用。 二、鑑價報告記載,編號1建物為債務人居住使用中。 三、土地及建物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僅編 號1、2建物按上開占有使用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7,33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467,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 五、拍賣之編號1及2建物,部分或全部為增建部分,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其面積以實際為 準,拍定後,就該增建部分,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否會因違建而 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本院不負擔保之責。如因違反 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或因此依法拆除,均與本院權責無關;本件係以建物現況 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而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增建部份是否 佔用鄰地,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如因佔用鄰地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或請求不當得利, 亦與本院權責無涉。 六、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 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 非自然死亡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七、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八、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賣。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