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妥股 114司執助字第002359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07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2,511,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六甲頂段 小段 906號

    面積: 162 坪

  • 建物

    臺南市永康區大橋里大橋一街210號4樓之1

    面積: 14.31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優先承買權) 一、民國114年8月29日查封時,現場第三人為債務人親屬,稱編號1建物現由其居住使用中。 二、鑑價報告記載,編號1建物現況為債務人親屬居住使用中,北側陽台有外推。 三、土地及建物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且土地/建物 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注意,拍定後均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51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03,000元。 四、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共有物應有部份,編號1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 交。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須就土地及建物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為之。 五、拍賣之不動產為集合 (居) 式建物,其基地、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 權。 六、是否有停車位,及停車位使用權利內容不明,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拍定後應買人能否繼受 債務人之使用權利,本院不負擔保之責,若有車位,亦不在本院點交範圍,請應買人注意。 七、本件執行之標的是否欠繳管理費、拍定人是否需承擔前手欠繳之管理費,或債務人就系爭 不動產是否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形生有負擔,均與本院權責無涉,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 八、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 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 非自然死亡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九、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十、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賣。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二、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