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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白河區法拍屋|臺南市白河區庄內里光明街11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東股 114司執助字第005109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8/25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17,716,0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拍賣範圍

全部

公告日期

2026-07-29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長安段 小段 1415-5號

    面積: 24.8 坪(82 平方公尺)

  • 建物

    臺南市白河區庄內里光明街111號

    面積: 54.71 坪(180.86 平方公尺)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查封時,本件建物甫建成尚待裝潢,無水電。另鑑價報告稱:本件建物坐落本件土地,為3層樓 鋼筋混凝土造之透天住宅,屬尚無人入住之新成屋。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 定後依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7,71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544,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 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賣。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 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九、本件訂於民國115年8月25日上午10時30分進行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投標單請投入 第一至四號標匭內。 十、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

同地段其他在拍標的

與本案位在相同地段,可作為底價比較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