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東股 114司執助字第005109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6/30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21,870,0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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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長安段 小段 1415-5號
面積: 24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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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臺南市白河區庄內里光明街111號
面積: 54.71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查封時,本件建物甫建成尚待裝潢,無水電。另鑑價報告稱:本件建物坐落本件土地,為3層樓 鋼筋混凝土造之透天住宅,屬尚無人入住之新成屋。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 定後依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1,87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374,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 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賣。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 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九、本件訂於民國115年6月30日上午10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 十、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