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南市白河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廉股 115司執字第060853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9/29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3,84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全部
公告日期
2026-09-09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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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長安段 小段 1175-7號
面積: 75.63 坪(250 平方公尺)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查封時,系爭土地部份為既成巷道、部份有建物座落其上(門牌白河區裕農路17 巷八弄18號),據債權人查報上開建物為第三人陳冠宇所有,債務人與第三人為 祖孫關係,土地係無償供建物使用,上開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惟不動產實 際現狀及使用情形,仍請應買人注意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8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68,000元。 四、本件拍賣土地之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 之2第1項之規定,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應提出證明文 件正本供本院審查) 五、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 審慎投標。 六、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七、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賣 之地上物坐落等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 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定。 八、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 拍定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十、本件訂於民國115年9月29日下午3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 八號標匭內。廉股。 02 函 稿 代 碼:5.16.2 拍賣公告(第3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廉股 04 擬 判:擬 判 |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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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地段其他在拍標的
與本案位在相同地段,可作為底價比較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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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安段 小段 1415-4號
115司執字第031549號115/09/16 底價 1,197 萬 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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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安段 小段 1302號
115司執字第062415號115/09/16 底價 17 萬 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