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北投區法拍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貴股 114司執助字第005483號
標別:5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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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開明段 一小段 108-3號
面積: 5.14 坪(17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8分之1
標別:1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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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大屯段 三小段 424-1號
面積: 99.08 坪(327.54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8分之1
標別:4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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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大屯段 三小段 427號
面積: 86.97 坪(287.5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8分之1
標別:2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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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大屯段 三小段 487號
面積: 55.11 坪(182.19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8分之1
標別:3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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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大屯段 三小段 488號
面積: 114.69 坪(379.15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8分之1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使用情形
-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114年7月14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出,424-1地號土地位於巷道大屯路91巷1弄至2弄巷底,旁有水池。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上開水池非本件拍賣範圍,水池設置人及其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四)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 備註
- 01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5標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4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31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由共有人得標,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無抵押權登記。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0月15日第三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
標別:2
- 使用情形
-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114年7月14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出,487地號土地位於巷道大屯路21巷6弄至21巷30號,21巷30號之圍牆及房屋有占用到上開土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上開房屋非本件拍賣範圍,房屋所有權人及其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四)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 備註
- 一、本件不動產分5標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8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18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由共有人得標,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 七、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八、無抵押權登記。 九、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0月15日第三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
標別:3
- 使用情形
-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114年7月14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出,488地號土地位於巷道大屯路91巷巷口至21巷6弄口,21巷8弄1號之房屋有部分占用到上開土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第三人陳○元114年8月18日具狀陳稱,其所有之大屯路21巷8弄1號房屋係基於租賃關係而占用488地號土地。又上開房屋非本件拍賣範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四)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 備註
- 一、本件不動產分5標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83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37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由共有人得標,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 七、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八、無抵押權登記。 九、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0月15日第三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
標別:4
- 使用情形
- 01 使用情形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114年7月14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出,427地號土地上有大屯路91巷 11號、93巷7號(四層樓)房屋占用,93巷5號房屋不確定有無占用到上開土地。 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427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為大屯路91巷1、3、5、7、9、11號及93巷1、 3、5、7號登記建物坐落(建物所有權人均為臺北市,管理者均為臺北市立復興 高級中學)。第三人臺北市立復興高級中學114年7月21日具狀陳報,其係取得當 時地主同意,於63年12月1日在前開土地上興建教職員宿舍,並提出同意書為 憑。又上開房屋非本件拍賣範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四)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
- 備註
- 一、本件不動產分5標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71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55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由共有人得標,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 七、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八、無抵押權登記。 九、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0月15日第三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
標別:5
- 使用情形
-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114年7月14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08-3地號土地為大屯路91巷巷口之道路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 備註
- 一、本件不動產分5標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1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由共有人得標,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無抵押權登記。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0月15日第三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 民 事 執 行 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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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明段 二小段 7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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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明段 三小段 226號
115司執字第021038號115/10/12 底價 1,13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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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屯段 一小段 563-1號
114司執字第102556號115/10/15 底價 12 萬 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