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士林區法拍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春股 114司執字第000753號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2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500000分之7125
標的狀況
空屋
公告日期
2026-10-12
拍賣標的
土地3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臺北市士林區至善段二小段155地號 | 701 ㎡212.05 坪 | 500000分之7125 | 60,000 元 |
| 備考保護區 | ||||
| 2 | 臺北市士林區至善段七小段39地號 | 167.82 ㎡50.77 坪 | 160分之5 | 32,000 元 |
| 備考住宅區(原為保護區,經都市計畫檢討主要計畫變更,但因細部計畫及整體開發作業尚未完成,尚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 | ||||
| 3 | 臺北市士林區至善段七小段32地號 | 157.67 ㎡47.7 坪 | 160分之5 | 32,000 元 |
| 備考住宅區(原為保護區,經都市計畫檢討主要計畫變更,但因細部計畫及整體開發作業尚未完成,尚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 | ||||
- 保證金
- 25,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4年3月3日、115年3月18日現場執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55地號土地上有門牌為莊頂路178、180、182號建物及庭園占用,部分為道路用地,道路旁之邊坡及其上之雜木林亦可能占用;39、32地號土地位於莊頂路,作為供公眾通行之柏油道路,除路旁之路燈、電箱亦有占用該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三)上開建物、地上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建物所有權人及其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占用問題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四)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114年7月16日函覆155、32、39地號土地係66使字第0281號使用執照(62工營字第0787號營建執照)建築基地外之私設通路。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私設通路為基地內建築主要出入口或共同出入口(共用樓梯出入口)至建築線間之通路;另按內政部71年9月29日台內營字第110154號函釋規定:「建築基地應與建築線相連接,其有未連接者,應得以私設通路連接後建築。...」是建築基地以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申請建築者,該通路為建築基地外之「私設通路」,非屬建築基地之一部分,非屬法定空地。
(五)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六)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七)本件均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並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八)土地實際使用現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
(九)若有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重劃工程費工程受益費等始得辦理移轉登記;其所需繳納之數額應由應買人自行向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查明後再決定是否應投標應買。
(十)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5,000元。
四、優先承買權:
(一)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由共有人得標,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二)155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又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共有人、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三)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五、無抵押權登記。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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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